广西公安交警关于法规中电动自行车问题

来源:南国早报      2006/4/17   浏览8266次   

16日上午,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和自治区法制办在南宁市民族广场联合举办了《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群众咨询活动。

据了解,《意见稿》最先是由交警部门起草的。就《意见稿》的一些焦点问题,现场采访了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李力平 、交警总队综合工作处和统一执法处的相关负责人。

1 关于电动自行车问题

●电动自行车现象不可回避

采访对象: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综合工作处有关负责人邓警官

问:交警一直不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为什么这次将它提上立法议程?

答:我们在执法中发现,电动自行车这个现象不可回避,而且以后它的数量还会越来越多;电动自行车经常跑到机动车道与机动车抢道,事故多,管理难,而且,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逃逸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决定在法规中对电动自行车的问题加以规定。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采访对象: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统一执法处副处长林韵波

问:市面上出售的电动自行车有的像摩托车,有的像自行车,如何界定哪种类型才是真正的电动自行车?

答:《意见稿》提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车重不超过45公斤、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有脚踏板,在没电的时候可以跑5公里以上。对电动自行车,将按非机动车管理。能否挂牌上路,最终由自治区政府定。

有的厂家以“偷换概念”的方式,将摩托车型的电动车送检时以摩托车的标准送检,但卖给消费者的时候却标注为电动自行车,所以很多消费者买了电动摩托车不能上路,很冤枉。

这样的电动摩托车,生产出来如果符合国家标准,才属于合法的机动车,交警才可以给其上牌。而且如果要上路,将按照机动车来管理。

问:如果电动自行车能上路,会不会出现类似摩托车泛滥的情况?

答:个人认为会出现这种情况。发展小汽车,摩托车都不是先进的交通出行方式,未来城市交通发展将以公交为主。

在国外一些大城市,公交是主要的代步工具。考虑目前广西城市的公交系统还不能满足广大市民的出行要求,所以在法规的制定中必须考虑到电动自行车一族,但也要给以后发展先进的出行方式留下余地。

2 关于交警罚款问题

●“广西条例”将对交警执法有推动

采访对象: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李力平

问:与交警现行的罚款标准相比,《意见稿》中对交警处罚标准的规定明显低了,这对交警执法部门来说有什么影响?

答:国家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框架较大,在一些原则上没有细化,例如对罚款只给出一个罚款的幅度,引起争议较大。广西的配套法规如果颁布实施,对交警的执法有推动作用。

●严重违反交规主张重罚

采访对象: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综合工作处有关负责人邓警官

问:有市民反映,超载时,交通部门和交警部门罚款的依据不一样,交通部门根据车的承重,但是交警部门却根据驾驶证上的承重来处罚,这矛盾吗?

答:交通部门是如何处罚的我不太清楚。但交警对核载质量进行处罚是有依据的,根据相关的合格证和质量标准来进行处罚。

问:对一些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交警现行的罚款都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罚标准的上限来罚款,一些罚款的标准比一些发达城市还高。为什么?这考虑到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吗?

答:我们在制定现行标准时已经充分借鉴了其他城市的做法,也考虑到广西经济发展水平。但对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酒后驾车等我们主张从重从严处罚,目的是为了减少交通事故。酒后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南宁的“4·7”公交车事故中,面包车司机就是酒后驾驶。

●正在研究电子警察处罚告知途径

采访对象: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统一执法处副处长林韵波

问:有这么一种现象,当事人被电子警察“偷拍”后不知情,年底车辆年审的时候才发现,自己被累计罚了相当大一笔罚款。

答:不能及时告知当事人的最主要原因是,一些当事人买卖车辆后或者搬家等,更改了联系资料没有及时告知车管所。交警没办法通知到,只能采取通过报纸公告或者向媒体发布公告的形式告知。而当事人又不一定能够看到公告。我们目前正在研究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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