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痛击盗销自行车 市民购买赃车将可判刑

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2007/11/30   浏览3436次   

自行车、电动车丢了又买、买了又丢的现象,有望得到根本扭转。记者昨日了解到,武汉市公检法三家机关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盗窃自行车等犯罪案件中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偷车、买卖赃车等行为痛打到底。

昨日,该意见已开始下发到武汉市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据介绍,该意见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专门针对盗销自行车(含电动车,下同)制定的实施意见。

偷车:达到1000元就要坐牢

“多次盗窃自行车,涉案金额可累计,累计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意见》第一条中还规定,盗窃自行车受到行政处罚3次以上,再次盗窃自行车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

收赃:买一辆电动车赃车可被定罪

该《意见》规定,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自行车,却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无论盗窃自行车的人是否构成盗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1,累计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被盗自行车10辆以上的;2,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被盗自行车5次以上的;3,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被盗自行车价值达到1500元以上的。这意味着,买卖一辆电动车就可能被定罪。

“买了赃车死不承认”也没用

记者昨日在汉口永清街附近随机采访了15名市民,他们中大多数人表示了自己的担心,他们说,若有人明明有意购买赃车,却咬定“不知道是赃车”,法院如何认定其“明知”?

该《意见》指出,所谓“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从非法交易场所取得的;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销售的;3,窝藏、销售非法自行车,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4,其它可认定为明知的行为。

启用新罪名加大打击销赃力度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在原“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基础上修正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新罪名。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王德生律师介绍,以前,即使销赃几十辆赃车,最高的刑期3年。现在,根据对这个新罪名的司法解释,买卖盗抢的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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