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南京大陆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率先研制出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并为其取了一个特别响亮的名字——“大陆鸽”,同时聘请专家设计了图文组合的商标。正如“大陆鸽”名字所蕴含的美好喻义,该公司生产的系列大陆鸽电动车于1999年至2006年连续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称号,成为中国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知名品牌。
然而,就在“大陆鸽”展翅翱翔于五洲四海的时候,江苏省宿迁、靖江、张家港等地,又一只“五洲大陆鸽”活跃在火热爆棚的电动车市场。该“五洲大陆鸽”商标与南京大陆鸽公司的“大陆鸽”商标相比,如不仔细加以甄别,一般消费者很难发现两者之间的差别。
南京大陆鸽公司发现“五洲大陆鸽”在市场上涉嫌“傍名牌”的情况后,将金鑫厂业主刘艳燕和在靖江销售的王晓晓一同告上法院。
据了解,就销售商户王晓晓的责任,法庭则经调查认为其已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如对其苛以过重的审查义务,显然超出其认知能力,应免于销售商王晓晓承担相关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金鑫厂业主刘艳燕停止侵权,在其生产电动自行车所使用的商标中不得使用“五洲大陆鸽”文字,并赔偿南京大陆鸽公司损失10万元,腾空不久的“五洲大陆鸽”就此折翅在制度完备的法制市场。(作者;丁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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