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讯 6月20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广西交安条例》)听证会在自治区政府举行。
来自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起草部门、电动自行车生产商代表、律师界和运输、学校、退休干部代表等11名陈述人,就听证事项一一阐述了各自的观点、理由和论据,超过120人出席听证会。
上午9时,首先由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起草部门代表、自治区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李力平对立法背景进行说明。李力平围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机动车牌号有偿拍卖、农村居民交通事故伤亡标准赔偿3个问题进行了具体说明。
各公众陈述人和部门的代表,依次上台踊跃发言,各抒己见,气氛十分热烈。这次立法听证,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问题的关注最为瞩目。除起草部门没有发表意见之外,其余10名陈述人在陈述中一致认为,应以限制措施代替“禁行令”,允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能因为管理困难就回避困难。
听证会主持人、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廖伦生表示,自治区法制办将根据听证陈述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出听证报告,送交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作为《广西交安条例》立法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焦点问题引发观点碰撞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
焦点一:电动自行车
起草部门:上路带来管理难
李力平说,电动自行车大量出现,给城市居民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随即带来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构成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目前市场上电动自行车以铅酸电池为主要能源,铅酸电池的二次污染非常严重。此外,目前在我区行驶的部分电动自行车超出了国家标准。
经销商:严格按国家标准销售
在陈述支持电动自行车上路登记的理由后,上海永久电动自行车广西经销商程光明认为,虽然电动自行车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它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政府相关部门可参照北京市政府的做法,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出有利于发展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法规,准许电动自行车在广西及南宁市区内道路上行驶。他代表南宁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及广大电动自行车用户作出承诺: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市民代表:比乘公交车划算
细心的南湖小区退休干部陈克新在听证会上给大伙算了一笔账:电动自行车充电一次,用电量不到1千瓦小时,可行驶50公里左右。
按南宁市最高电价0.594元1千瓦小时计算,也不到0.6元。而乘坐公共汽车需等车、转车、乘车的时间少则几十分钟,多则1小时以上,费用一天最少4.8元,多则6.2元以上,成本是电动自行车的10倍以上。他认为,电动自行车是老百姓的最佳选择。
焦点二:机动车牌号
起草部门:生命权利大于其他一切权利
有人说,有钱人就能挑选自己喜欢的号牌,没钱的人却被剥夺了原来有可能通过随机选号获得好号牌的机会,这样做是否有失公正?当天,李力平在陈述立法背景时对此特别说明:拍卖号牌的目的是把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充实起来,虽然使一小部分人失去了取得“吉利号牌”的机会,但是却让更多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却无力支付抢救和治疗费用的人受益,生命权利大于其他一切权利,这也是《交安法》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的一次更好的体现。
声音一:拍卖车牌号人们不会失去什么
大多数陈述人赞成机动车号牌拍卖。他们认为,在许多交通事故中,救治伤者的医疗费经常得不到垫付,通过拍卖的方式来配置公共资源,符合法律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应该加强对拍卖款项的监管,由公众来监督。
陈述人谭崇添认为,车的号牌其实只是便于管理,它并不会给人们带来或失去什么额外的利益。律师界代表、自治区政协委员滕华律师提出一个新观点,不应对拍卖的号牌数量作出限制。既然是公共资源,所以,什么样的号码进入拍卖程序,应由公众来决定。
声音二:我的号牌我做主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代表王健提出几点反对看法:牌号有偿拍卖是一种商业行为,不能成为政府行为;机动车牌号拍卖会带来许多不良的负面影响,如仇富心态和公权腐败;有偿公开拍卖机动车牌号总量的20%,意味着所有私家小车的牌号都进入了拍卖范围,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要筹措资金,可以通过税收转移的方式来操作。
焦点三:事故伤亡赔偿
起草部门:两种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
李力平说,国家《司法解释》在设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方面,区分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相应的标准分别计算。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此外,《司法解释》对认定农村、城市居民时仅以户籍登记为依据,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
声音一:同命应同价
大多数陈述人赞同“生命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他们的生命是同样宝贵的,是等价的。因此,在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时,他们应享受同等的赔偿待遇。
谭崇添认为,赔偿方式可以“因事故而异”。他提出,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赔偿标准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农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赔偿标准则按城镇居民的80%来计算;在同一交通事故中伤亡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则不应有什么区别,一律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
声音二:地方法规中不应加以规定
滕华律师建议在地方性法规中对此不应加以规定。因为,最高院已经对此有最高司法解释。她认为,如果现在对此作规定,可能在执行中会遇到两个困难。比如,一个在城镇打工的农村居民遭受交通事故,但他的被抚养人生活在农村,对这部分人按照城镇标准来赔偿,就将与国家法律起冲突。其次,广西条例的运用是地域性的,如果广西的机动车或广西人在外省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还适用这条法律?很多外地法律没有此规定,届时是按哪个规定处理?这时,在法律的适用上会造成混乱。
(记者郭燕群 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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