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失窃物业判赔500元

来源:新华日报      2008/8/29   浏览3887次   

润州法院26日一审判决一家小区物管公司赔偿业主电动车损失500元。

镇江市民李明(化名)今年4月以2150元买了一辆新电动自行车,不到一个月,放在车库的电动车不翼而飞。李明找到物管公司要求查看当天的监控录像,不料小区的监控摄像头却没开。物管公司坚持李明的电动车失窃损失由小偷盗窃造成,公司没有任何过错。润州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李明家电动车被盗,而小区道路上的监控探头却没开,应该认为物管公司在小区的安全防范上存在过错。但李明的车辆损失是由于小偷盗窃造成的,物管公司没有能力绝对避免业主的财产免受他人的侵害,所以物管公司对车辆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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