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电动自行车已有20多万辆 管理问题拖不得

来源:中新海南网      2009/1/17   浏览4334次   

目前,海南省的电动自行车已有20多万辆,其中海口市就有16万辆,而且数量还在持续增长。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电动车定义为非机动车,但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无论是从造型还是从性能上看,都与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大相径庭,时速超过30公里,自重也超过20公斤。

2008年海口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中,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事故占了很大比例,致人重伤死亡就有五六起。

记者调查海南省为电动车立法“难产”

电动车立法已成为“难产”问题。早在2003年8月,电动车刚进入海口市场不久,海口警方就发布了《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海口主要市区行驶的通告》,并具体划定了禁行区域。2003年12月,海口交管部门再次发布通告,称“凡违反规定进入中心城区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将依法予以处罚”。2005年11月,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又重申,“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中心城区的道路上通行”。

自电动车上路,“禁”与“行”的冲突一直不断。市民希望把电动车纳入登记管理,给电动车合法身份,满足大家的需求。

2005年12月,省法制办举行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立法听证会。2006年3月初,海南省初步拟定出《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可是,此后关于立法的消息如石沉大海。省法制办立法处相关负责人说,《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初步拟订出来以后,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的分歧很大,最终难以达成共识,这是立法工作未能继续开展的原因。

直到去年9月中旬,海口交警部门透露,一度“搁浅”的电动自行车立法项目又重新启动。但直到现在,还没有出现实质性进展。

代表建议尽快制定电动车管理规定

海口代表团田丽霞等13名代表提议,尽快制定《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议案称,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归类于非机动车,解决了电动自行车的属性问题。同时,考虑到地区特点,没有一刀切,而是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允许给电动自行车登记。对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现在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各地立法大多采取“捆绑式”规定,即明确列出电动自行车等几种非机动车,再加上兜底的“以及其他省政府规定的非机动车”。省政府曾举行《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立法听证会。但至今为止,还未对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做出决定。他们提议省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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