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充电起火 生产商须负责任

来源:绍兴网    中国电动车网   2010/1/22   浏览7549次   

电动车充电起火?五人火里逃生

1月19日凌晨,绍兴县安昌镇盛陵村徐师傅一家五口人,因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被困在家里,后经抢救脱险。但电动车代理商以其所购车辆已过保修期,只愿作人道主义补偿(详见文后链接)。昨天下午,手机记者就此产品责任问题咨询了浙江四野律师事务所的许坚军律师,被告知已过保修期的产品,并非可以免除产品责任。


据许律师介绍,所谓保修期,是指厂商向消费者卖出商品时,承诺的对该商品因质量问题而出现的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也是种产品销售的附属义务。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保修期与产品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许律师认为,如果确实属于电动车充电时引起火灾,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这属于产品自身缺陷造成的,厂家肯定要负责任。如果生产者有能够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需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倒置。因此,认为产品已过保修期,可以免除产品责任的说法是种片面的理解。


资料显示,因电动车充电引发的火灾,导致经济赔偿纠纷案常见诸于新闻。有业内人士提醒,充电过程中充电器和电瓶产生一定的热量,故建议应在空旷通风处进行充电;同时,为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千万别在住人的房屋及易燃物旁充电,以免发生意外。

背景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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