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供三条思路 “燃油助力车”立法将尊重民意

来源:      2006/10/20   浏览6610次   

“燃油助力车管理要不要立法?如何立法?我们将充分尊重民意”。自10月18日开始,商报就燃油助力车问题进行连续报道后,不仅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安徽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昨天表示,目前省政府也在考虑如何解决该问题,为了使该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他们将充分尊重民意。为此,省法制办特别委托本报征求百姓意见。如果你有什么好的建议,请拨打0551—2851017(时间:10月20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告诉我们。

“燃油助力车”问题不是市民的错

“燃油助力车”问题为何会出现?市民有错吗?对此许多市民称,他们的燃油助力车是在观望了很久后才购买的,以合肥市为例,即使是在2005年前后燃油助力车盛行时间,也没有人出面管理,直到问题突然出来了,才被各方重视。

省政府法制办认为,“燃油助力车”问题错的不是市民,因为首先这是个新问题,几年前,合肥的燃油助力车还不是很多。人们根本没有想到,自己所买的燃油助力车其实就属于机动车。另一方面,虽然国家有关部门早已发布有关标准,规定各类助力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等技术标准,但生产厂家对此大多“置若罔闻”,甚至有意借燃油助力自行车之名,大量生产超标车辆,造成了绝大多数燃油助力车实际标准达到机动车标准,而市民对此却并不知情,从而造成了现在的一系列问题。实际上,绝大多数燃油助力车是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是未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

政府早已关注助力车管理

燃油助力车的标准名称应是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GB17284—1998规定,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应是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并能实现脚踏和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并应具备整车净重不大于40kg、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等条件。只要其中有一项没有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就不能认定其为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既然国家标准已经十分明确,为何燃油助力车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呢?

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有关人员介绍,其实这个问题我省早在2004年就开始关注,当时国家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刚刚出台,因为其中提到了关于“非机动车”管理问题,我省有关部门因此向省政府提出了关于解决“燃油助力车”问题的办法,在我省道路交通地方性法规出台后,省政府又将此问题专门提交了省人大,希望省人大进行立法,但考虑到燃油助力车管理比较复杂,在全国也没有上位法作参考,因此省人大最终决定将燃油助力车管理问题,交给省政府制定出台法规进行管理。近年来,随着我省燃油助力车交通事故的频繁增加,给交通安全带来的严重隐患,省政府对此也先后进行了调研,目前有关该方面的立法正在积极准备中。

如何立法政府将尊重民意

燃油助力车如何管,怎么管,立法该怎么立?这个问题不仅关系社会方方面面,更关系立法的质量和效果,省政府法制办这位工作人员说,目前该问题在商报的关注下,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少人也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他们希望今后市民能继续关注,同时委托商报征求民意,他们在立法时将会充分考虑这些意见。

据了解,燃油助力车在我省风行了几年后,目前各地拥有量非常巨大,以合肥为例,有关部门保守统计,至少有5万多辆。据了解,省城上路的这些燃油助力车绝大多数是超标车,已经达到了机动车标准。因此,这些燃油助力车肯定无法再按非机动车标准,继续“默许”其存在下去,但这么多车辆要全部禁止使用,也是不现实的,那么如何平衡其中的利益关系,他们认为,这其中既有政府对市场的监管问题,也有一个市民心理承受问题,当然要想真正解决该问题,最终还要靠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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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供三条立法思路

“要么禁,要么上牌。”燃油助力车将走向何方?安徽省汽车检测中心事故车辆鉴定所所长张世保提供了三种立法思路。

张世保认为,燃油助力车从速度、功能都与摩托车相近,一般的车时速能达到三四十公里。按照国家标准,燃油助力车实际上就是机动车,如果将燃油助力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肯定是不合适的,这就与国家的相关法规相冲突。

张世保所说的“禁”,指像北京、上海、沈阳等城市一样,禁止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但是目前省城燃油助力车已经形成了气候,如果“一刀切”,五六万辆燃油助力车将成为“黑户车”,势必影响到燃油助力车驾驶人的利益。到底该怎么“禁”?应该既能让市民接受,又便于相关部门管理。

参照摩托车管理,给燃油助力车上牌也是立法的一个方向。不过,这似乎与当前合肥的“禁摩令”相冲突。到底该怎样上牌?交管部门将如何管理?这又是一个问题。

“政府可参照外地的做法,对燃油助力车采取一定的过渡性管理办法。”张世保认为,对待燃油助力车,有一种折中的立法思路:设置一个期限(政府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市民),给市民在期限之前购买的燃油助力车上牌,期限之后购买的一律停止上牌,并根据车辆性能等情况,确定上牌燃油助力车的报废年限。

燃油助力车是“禁”、上牌还是采取过渡性做法?或者您还有别的立法思路?如果您有什么好的建议或意见,请拨打我们的新闻热线电话0551—2851017(时间:10月20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00)告诉我们,我们会及时将您的意见或建议反馈给省政府法制办。

-新闻附件

各城市如何对待“燃油助力车”

北京、上海、沈阳:禁止上路

对于燃油助力车,北京、上海、沈阳等城市采取了禁止上路行驶的做法。

2005年11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联合发文:燃油助力车在北京不允许上路。北京交管局认为,燃油助力车从速度、功能都与摩托车相近,如果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燃油助力车没有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仍被视为非法车辆,交管部门对这些车不予登记发牌。一旦在道路上发现此类车辆,交警将立即依法扣车并对骑车人处以罚款。凡生产、销售这些车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

2006年1月1日起,上海开始全面禁止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

沈阳市规定:2006年10月1日起,不得在沈阳街头骑燃油助力车,违者将被处以罚款。对于驾驶燃油助力车的,按照驾驶无牌机动车处以200元罚款。

广州:给予一年过渡期

2006年9月20日,广州市规定: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此类车辆可在《通告》发布之日后一年内在该市道路行驶,一年后将不得在该市道路上行驶。昆明、南昌:按机动车管理

2004年11月,昆明市就出台了燃油助力车属于轻便摩托车,要按照机动车来管理等法规。

南昌市明确:超标燃油助力车将按机动车管理,并对无牌、无证上路的“超标车”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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