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界定

来源:中电动车网      2013/4/17   浏览11966次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保有量大国,截至去年底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经超过1.42亿辆。随着电动自行车越来越重,跑得越来越快,“什么样的车才能算电动自行车”成为各方博弈的焦点。

 

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20公里,重量不超过40公斤。而2009年我国出台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将设计时速20公里以上,重量在40公斤以上的归为电动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引起很大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但是,涉及到电动自行车质量标准的国家标准却历经两次起草而始终未能及时出台,症结集中体现在如何限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问题。

 

根据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电机额定连续功率不大于240瓦,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车功能,且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但从目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来看,多数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高达每小时40公里以上。

 

根据2012年9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现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正在加紧修订中,符合新修订电动自行车国标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将积极与机动车新国标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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