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自行车等同于摩托

来源:法制晚报      2014/11/10   浏览6869次   

孙某骑电动自行车出门被一辆货车撞死,事后鉴定机构以该车质量超标、无脚踏骑行功能为由,认定车辆属于摩托车。由于“无摩托车证非法驾驶”,本来货车司机应该承担的全部责任,由孙某“背”上了一半。

 

为此,孙某家属将电动自行车生产商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起诉到通州法院,要求其在导致孙某加大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交管部门处理有争议的涉电动自行车事故,会对车进行鉴定,再进行责任区分。但《法制晚报》记者探访发现,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商家根本不会告知消费者这些情况。

 

律师提醒公众,骑超标电动自行车外出,一旦出现交通事故,除民事责任将加大、获赔减少外,还可能因酒驾等原因承担刑事责任。

 

意外 电动车鉴定为摩托  被撞亡还担责

 

2013年12月27日,孙某骑澳柯玛牌电动车外出时,被一辆货车撞死。交管部门的认定结论,让孙某的家人无法接受。

 

一方面,交管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徐某未在慢车道行驶,违反相关法规,没有尽到安全义务;

 

另一方面,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和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分别对涉案的澳柯玛牌电动车进行鉴定后得出结论,该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应按摩托车进行管理。

 

鉴定机构的理由是: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电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且整车质量不能超过40公斤。

 

而涉案车辆为电驱动,安装有一个驱动轮和一个从动轮,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车辆质量达48.4公斤,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

 

据此,交管部门认定涉案的澳柯玛牌电动车属于摩托车范畴。由于孙某驾驶“摩托车”却未戴安全头盔,且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证,不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交管部门最终认定孙某和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死者家属诉厂家  索赔损失

 

如果孙某驾驶的不是“摩托车”,徐某将被认定为事故全责。被认定同等责任,意味着赔偿数额的大幅缩水。

 

2014年7月4日,孙某家人将徐某、车辆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143万余元,同时,孙某家人还将澳柯玛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在导致孙某加大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家人认为,澳柯玛公司把应属于摩托车类管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卖给孙某,致使责任认定发生变化,应承担责任。

 

被告方辩解 涉案车辆没问题

 

2014年10月17日,此案开庭。庭审中,澳柯玛公司的代理人辩解称,涉案电动车是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交通事故不是由于产品质量造成的,与车辆本身没有因果关系,该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代理人还辩解称,卖给孙某的车是电动助力车,不属于摩托车,该产品已经在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岛分局做了备案,技术标准是不超过95公斤,而涉案车辆符合备案标准。

 

核实 助力车不符标准 备案已失效

 

庭审中,澳柯玛公司的代理人反复强调,车是“电动助力车”。但何为“电动助力车”,记者却找不到行业标准。

 

为此,记者致电澳柯玛公司求证,该公司一位女工作人员表示,电动助力车是电动自行车的一种。

 

就澳柯玛公司所称的备案问题,记者致电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岛分局求证。该局综合业务科一位男性工作人员表示,澳柯玛公司确实在黄岛分局进行过产品备案。

 

“当时,澳柯玛公司是以 电动助力车 的名义来我们这里进行的备案,但后来我们在进行审查时发现,澳柯玛公司有关 电动助力车 的产品标准备案,不符合国家的产品标准,因此,备案已经失效。”他说。

 

该人表示,在产品有国家标准时,企业应该遵循国家标准,不需要备案,除非企业制定了高于、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合格后,才为企业备案。

 

探究 涉案产品 看上去不像摩托车

 

涉案的电动车,目前存放在通州一处交通事故车停车场。车的外形,与普通的摩托车确实有很大的外观区别。

 

这辆车,没有普通的电动摩托的大面积硬塑料板车壳,车前部有车筐,车座为正三角形,车后部有一个明显低于车座的行李架,除了没有脚蹬外,看上去更像自行车。

 

在孙某家人出示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手册中,并没有明确该车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车辆销售(保修)登记单上,所写的车辆品名为“电动助力车”。

 

市场探访

 

“滑板车”受宠 商家称“撞了也没责任”

 

日前,记者到丰台区正阳大街等电动车销售集中地进行探访。商铺中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以爱玛、新日、踏浪、绿能、雅迪等知名品牌为主。

 

所有电动车销售店里,都有疑似超标车出售。商铺里卖的车,虽然绝大多数都没有标注质量和行驶速度,但“有没有脚蹬”是显而易见的。

 

记者发现,每家店铺里都有和孙某所骑的电动车那样,外观和自行车高度相似、但不具备骑行功能的电动自行车,有的商家还给这类车起名为“滑板车”。

 

在正阳大街的电动自行车商铺,爱玛、新日、踏浪、绿能、雅迪5个知名品牌的“滑板车”,约占全部货品的三成。一位店老板告诉记者,在电动自行车市场上,“滑板车”相当受欢迎,而且“更时尚”。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备脚踏功能,并能通过脚踏功能正常行驶。

 

但记者在市场探访时发现,商家在对顾客介绍“滑板车”时,均称它是“非机动车”。

 

在新日电动车商店,女老板明确告诉记者,就算出个车祸,因为你骑的是自行车,也占优势。

 

在爱玛电动车商店,女老板更忽悠:“就算撞了,你也没责任。”

 

澳柯玛官网 “滑板车”占比42%

 

记者又分别登录了澳柯玛、爱玛、新日、踏浪、绿能、雅迪6个品牌电动自行车的官网。

 

爱玛和新日把“滑板车”列为单独的产品分支,分别有7款和18款。踏浪、小刀和雅迪虽没有把“滑板车”作为单独分支,但这类车型分别有18款、27款和28款。

 

上述品牌在介绍产品时,均没标明最高时速、整车质量、是否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这三个判定车是否超标的关键标准。

 

澳柯玛官网上,电动自行车共76款。其中U系列全部为“滑板车”,共31款;F系列中有一款“滑板车”。即,“滑板车”占到全部电动车的42%。

 

记者随后致电澳柯玛公司,工作人员确认了记者的发现,但对于此类车辆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该人均称不清楚,需要使用者咨询交管部门。

 

权威解读 超标车出事 赔得少还担责

 

承办过大量交通事故案件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营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员只要对非机动车一方造成损害,就要担责;即使机动车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以内的赔偿责任。

 

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如果电动自行车被鉴定为机动车,骑车方的法律责任显然会变大。

 

 

骑超标电动自行车,还可能获刑。常年承办刑事案件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庚清表示,如果所骑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摩托车,且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将和普通醉驾司机一样被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同样是骑车撞死人,如果车被鉴定为非机动车,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如果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前一罪名的最高刑期为7年,后一罪名的最高刑期为15年。

 

交管严规迫使企业必须转变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目前,交警处理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时,如果事故双方对案件有争议,则会对车进行鉴定,确定归类,再进行责任区分。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摩托车也就是机动车管理。

 

中国自行车协会宣传研究部有关负责人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公安部要求限期淘汰在用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交管部门目前的做法,会对电动自行车产业有影响。目前电动自行车产业正处于洗牌期,政府部门的动作,要求电动自行车企业必须有所调整、作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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