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沈阳晚报      2007/4/6   浏览4939次   

(记者白昕)今后,电动自行车要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挂上专门的牌子才能上道行驶。

4月4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法制办获悉,《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城市从事营运的人力三轮车等3种车型上路前,必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没登记之前,需要临时上道行驶的,向县级公安机关申领临时通行牌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后的非机动车每2年检验一次,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不准上道行驶。

《办法》有关规定

规定1

非机动车您得这样骑

■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

■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

规定2

物业看丢自行车得赔

■居民住宅区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没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理;

■实行停车收费管理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因为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责任编辑:)


中电动车网版权声明:
中电动车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作品侵犯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和删除。

相关阅读

用户评论

游客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快讯 更多>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