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发还收缴的丢失被盗自行车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7/4/18   浏览5478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迅速行动,查破了一大批案件,收缴了大量自行车。但是,从一些地方群众反映看,有的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发还被收缴的自行车。为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专项行动的成果,请各地务必采取措施,及时向群众发还收缴的自行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登记群众报警丢失的被盗自行车。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通知》(公传发[2007]105号)要求,依法受理群众报警,认真登记群众报警丢失被盗自行车的品牌、颜色、型号及联系方式,开具相应的受理凭证,并现场告知报案群众保留凭证和破案后凭证领取自行车的方式、途径和要求。

二、认真登记并妥善保管收缴的自行车。各地公安机关对于查破案件和清理排查旧货市场、自行车维修点等收缴的自行车,要结合自行车的品牌、颜色、型号和新旧程度,派专人登记造册。县(区、市)公安局每两周要将各派出所和业务部门收缴的自行车集中起来,妥善保管、存放,防止毁损。

三、及时返还收缴的自行车。县(区、市)公安局要建立及时发还收缴的自行车制度。对于收缴的自行车,要将车辆情况与报案登记信息进行比对,确定车主的及时联系发还。对于一时无法确认车主的自行车,应通过媒体公告集中发还的时间、地点和领取要求,方便群众认领。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全国专项办将适时组织检查。

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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