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三包”责任划定

来源:平顶山晚报      2006/4/14   浏览12684次   

从市消费者协会获悉,河南省消费者协会与河南省家用电器协会联合制定的《河南省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办法》明确了销售者、特约修理者、生产者对电动自行车的修理、更换、退换(以下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

“三包”期限

电动自行车产品“三包”期限,视整车和主要部件而有所不同:整车保用期限半年,电动机两年,蓄电池一年,车架、前叉两年,控制器一年,充电器一年。

《办法》规定,蓄电池漏液或容量不足60%,车架、前叉断裂或脱焊,以及电动机、控制器、充电器性能故障等均在“三包”范围内。符合整车换货条件的,按电动自行车整车、充电器、蓄电池3部分损坏什么换什么。

“三包”规定

电动自行车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电动自行车出售出之日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修理或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发生影响使用性能的相同故障,经过两次重复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特约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电动自行车。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退货应当收取折旧费。其中蓄电池部件折旧率为0.3%/日,其他均为0.1%/日。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限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换货发票上背书并盖章,注明更换的部位、编号、特征,并重新登记。电动自行车售出之日起15天内,电池不足容量60%的,重新配组后应达到额定容量的60%以上,“三包”有效期限不重新计算。

8种情况不“三包”

《办法》列举了在“三包”有效期内不实行“三包”但可以收费修理的8种情况:无发票和“三包”凭证;编号和登记号不符的;非特约修理者拆装造成损坏的;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冲撞锤打,超负荷及化学腐蚀造成损坏的;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出售后外观损伤的;车闸闸皮、保险丝、灯泡等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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