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又添财政杠杆 增收转归地方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7/10/12   浏览2610次   

“差别电价”的贯彻实施又有实质性举措。

昨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电监会三部委公布最新对策,除再次表示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外,还首次明确,差别电价收入将不再上缴中央国库,而是进入地方财政,用于节能减排。

据发改委通知指出,今年6月份,国务院部署了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专项大检查。从检查结果看,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进展不平衡。其中,河北、福建、江西、宁夏、新疆等省(区)只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执行了差别电价政策;云南省尚未执行2007年差别电价标准;四川、湖北等省仍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供电等名义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

通知要求,取消国家出台的对电解铝、铁合金和氯碱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对于地方,则要求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

事实上,为撬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相关部门去年9月就陆续开始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但在执行过程中,效果始终不理想,某些地方省份没有执行,高耗能行业作为地区经济支柱,仍然在地方保护政策范围内。

三部委的通知中首次公布了“财政杠杆”,要求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

除此之外,已收取但尚未上缴中央国库的差别电价收入,也将改为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发改委、财政部还要求各省级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研究制定差别电价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促进差别电价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

除上述“财政收支”的转变,高耗能企业将面临逐一甄别,三部委昨日还公布了全国10000家左右的高耗能企业名单,并要求各地对高耗能企业进行逐个甄别,将其区分为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并在年底前将甄别后的所有高耗能企业名单和执行差别电价情况,报发改委和电监会备案,以便于逐一将政策落实到位。 

对于落实情况始终“不理想”的地方,三部委昨日的通知也颇为严厉。

通知称,对于仍在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用电名义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的四川、湖北等省,如果不再按照要求取消优惠电价,将调减其电力建设规模和相应的电力项目。调出规划的电力项目不予办理核准手续。(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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