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把脉”银行参与金融期货结算风险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7/10/29   浏览2726次   

 股指期货筹备紧锣密鼓,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首批10家会员浮出水面后,银行特别结算资格何时获批备受关注。《第一财经日报》获悉,银监会上周五召开商业银行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专题工作会议,旨在深入研究商业银行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风险防范问题,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参与相关结算业务。

  此前,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对商业银行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开展了大量调研工作,并与证监会进行了深入沟通。商业银行一方面与监管部门加强沟通,争取获得特别结算会员资格,另一方面也对特别结算风险控制感到担心,银监会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

  一些商业银行认为,作为特别结算会员在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中的风险与被授予的风险管控权力不匹配;商业银行将承担的责任、风险与其目前拟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存在收益不对等的现象;特别结算会员与其他两类结算会员的风险和收益差异未形成恰当的区分,主要体现在备付金制度、担保金制度、收费标准等方面。据悉,部分商业银行与中金所就备付金制度、担保金制度、收费标准等问题沟通过多次,但相关问题尚待进一步协商解决。

  参加本次会议的商业银行向本报透露,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十分支持,并对商业银行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风险再次进行分析,从商业银行如何管控风险、商业银行内部管控要求、监管部门规则制定及行业自律机构作用的发挥等方面提出了意见。

  目前尚无商业银行的金融期货特别结算资格获证监会批准。对股指期货而言,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在期货交易中,由于资金往来非常频繁,如果交易所和会员的资金不在同一银行,势必影响资金划拨的效率。为此,交易所规定,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通过这种方法实现无障碍结算。

  据悉,前期筹备工作比较充分的是几家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对参与股指期货业务非常积极。由银监会和证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年中就已下发,但由于各方对其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尚未达成一致,办法定稿迄今尚未出台。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首批中金所会员中没有出现特别结算会员并不影响股指期货的推出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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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平:民生银行将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

刘文元

  上周六,民生银行(600016.SH)副行长邵平在由格林期货承办的“中国金融衍生品论坛2007”上透露,民生银行已做好向监管部门报批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一切准备工作,力争成为第六家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银行。

  为防范挪用保证金等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证监会从2005年10月开始试点并逐步在全国推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目前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银行有工商银行(601398.SH)、农业银行、建设银行(601939.SH)、中国银行(601988.SH)和交通银行(601328.SH)5家。对于欲取得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全国性商业来说,取得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将有助于其期货结算业务的开展和市场拓展。

  邵平表示,民生银行已将以参与期货市场为先导、进入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战略规划列入民生银行下个“五年发展规划”:首先,充当结算银行,为期货市场提供资金清算服务,并辅助提供相关咨询、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等;第二步,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的制度设计,充当特别结算会员;第三步是做金融期货市场的交易结算会员,从事国债期货、利率期货、汇率期货及相应期权产品的交易及结算业务;第四步,逐步成为全面结算会员和做市商,从事包括衍生品自营、结算、经纪、代理在内的全面的业务;最后,随着合作的深入,对期货公司、交易所等的股权收购也将成为民生银行的战略方向。

  据消息人士透露,在中金所正式批准10家会员后,银监会上周表示“加速推进”商业银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业务和特别结算业务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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