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杭州市政府提出的“限制电动车”的意见,引起了杭州乃至国内多方人士的关注。究竟杭州市限制不限制电动车呢?杭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近日作出最终“裁决”:对电动车总量不实行限制,但是要严格管理,驾驶人必须按照限定速度行驶。(11月2日《经济参考报》)当前,电动车成为许多城市棘手的管理难题,交通混乱、安全隐患成为一些城市禁止电动车上牌、上路行驶、限制总量的理由。然而笔者认为,一些地方出现的因电动自行车超速、不合格等因素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安全隐患,严格意义上说是地方相关部门管理失职造成的,因为,电动车发展之初,许多地方都没有当回事,而在出现诸多问题后才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城市管理者却没有反思自身的失误,而是一味归咎电动车毛病多多,这本身就是在逃避责任。
事实上,电动车出行问题,决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交通问题,根本上说是一个公民权利问题,即公民有没有权利自主选择交通工具出行。事实上,国家《宪法》的有关规定已经保障了公民的出行权,只要所选择的交通工具不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是合格的产品,那么选择什么样的交通工具,就是一个纯粹私人的事情。同样,在公交服务无法跟上市民需求的情况下,一味地限制电动车,等于剥夺了一部分人对代步工具的选择和分享道路资源的权利。
其实,电动车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行驶多年,并没显现出对交通和安全的危害性,政府至今也没能拿出令人信服的统计数据来说明它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通过加强管理促其改进,从而促进产业经济发展,而不是在未明确弊大于利的情况下轻率限制。而从长远看,电动交通迟早要取代燃油交通,这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总而言之,政府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不能局限于管理的便利,而应该从市民角度考虑问题,让电动车方便市民出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杭州人大否决限制电动车总量无疑体现了民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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