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自行车安全管理与防范的长效机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全面规范自行车购销环节管理。凡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国产自行车时,应填写随车由生产企业统一印制的《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车辆的样式、规格、型号、颜色、编码等相关信息。《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保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交购车人保存,作为产权和维修证明。
请各单位根据通知精神充分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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