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随身携带购车发票,广州市民小张的自行车被交警扣了,他拿着发票在10天内跑了7趟还是没有取回自行车。这虽然是由于保管站搬迁未通知被扣车的车主甚至未通知交警大队办事处,但正常取车程序也要求到交警大队办事处和被扣车辆保管站各跑两趟。(11月16日《信息时报》)
警方举动所暴露的问题,远不只是政府有关部门办事效率的低下,更重要的是没发票扣车之举本身很荒谬。拦路查证、查发票会对人们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极大的干扰;扣押物品会带来比查证本身更大的麻烦,扣人更是涉嫌非法拘禁。
扣押自行车要求拿发票领取还直接违反《物权法》第十九章关于占有的规定。占有人对其占有的财物行使什么权利,通常意味着他确实拥有这样的权利。各国法律无不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制度,只有真正权利人可以拿出证据推翻这种推定。任何第三人、政府甚至拿不出证据的真正权利人都应当尊重占有人的权利。占有人的权利被侵害可以像所有权被侵害一样主张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或返还原物,无需出示发票或其他证明。
拦路索要自行车发票和拦路索要人们穿戴的衣服、鞋子等物品的发票,在逻辑上是一致的,都是无视法律对占有的权利推定并对公民实行盗窃推定。但我们不必担心警察会拦住自己索要衣服、鞋子的发票。这不仅仅是因为这么干太过疯狂,也因为这些东西不如自行车易丢,从而没人打算对这些物品实行实名登记制。检查发票,其实只是迫使自行车车主去有关部门进行自行车实名登记的手段,但自行车实名登记实际上改变了自行车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由“交付”变成了“登记”),本身也违反《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关于动产物权公示方式的规定,而且还面临数亿旧自行车可能没有发票,不知是否应该给予登记的难题。
如今拦路查发票,意味着以后只能凭购车发票认领了。根据《信息时报》11月7日的一则报道,有关方面已破获的被盗自行车,认领率不到1/3,再考虑到破获的被盗自行车只占被盗自行车的一部分,那么今日中国丢自行车的人,还能指望丢失的自行车能找(认领)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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