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到底能不能上路行驶 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来源:厦门日报      2007/11/28   浏览4081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

电动车到底能不能上路行驶?车祸中行人负全责,司机能减免赔偿责任吗?政府部门占用道路施工造成伤亡和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昨天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分组审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

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专门前来听取审议的省交警总队法规处负责人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车身自重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如果超过这一标准的电动车就不属于非机动车,而要纳入机动车管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名工作人员说,省人大常委会已致函省政府,建议尽快对我省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作出规定。一旦省政府作出规定,电动车就将按规定纳入相应的管理范围,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车,其通行权将得到保障。

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二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可减轻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且已经过一审,其中的表述与我省实施办法草案修改二稿中的规定不尽相同。为此,他们建议此条款中暂不对赔偿标准作具体规定,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的修订案后再按其施行。

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条对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相关事宜作出规定,但是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审议中,有的委员建议,要明确规定因施工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昨天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这部地方性法规。按照惯例,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一般实行三审制,即在通常情况下,一部法规经三次审议将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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