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您网点的名字,以及网站的域名不可出现下列情形,否则构成侵权:
1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2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3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4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6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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