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大部分中小企业或适用20%所得税率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7/11/30   浏览2315次   

一位曾参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草案)》讨论的专家昨日表示,按照他当时参与讨论的实施条例草案认定标准,中国的大部分中小企业或将被归入小型微利企业,从而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实施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微利企业认定细化

参与草案讨论的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条例草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分为制造业企业和非制造业企业,其中制造业企业的认定标准为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和不超过3000万元;非制造业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则为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以及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定得比较高,实际上是有减税的意图。”刘桓表示,按照这个标准,中国3000万企业中大部分的企业都将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份通过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此次实施条例草案对《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应纳税的收入、税前扣除、特别纳税调整等项目进行了具体化。此次实施条例原则性通过之后,仍将进一步修改。

税收优惠是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除了小型微利企业之外,高新技术是税收优惠另一个主要的条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刘桓表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仍然与此前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标准一致,包括软件、芯片、生物制药、能源工程、航天新材料和海洋工程等行业。具体的优惠目录和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尚未确定,将会同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操作办法在实施条例公布之后陆续出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享受的税收优惠也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对农林牧副渔、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节能降耗等行业实施一定年限的免税优惠,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仍待出台。

税前扣除标准引关注

税前扣除是另外一个广受内资企业关注的问题。在此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税前扣除项目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外资企业可以将员工薪酬和管理费用在税前全额扣除,而内资企业只能将员工工资的1600元税前扣除。在此次两税合并的过程中,很多专家认为,税前扣除的统一甚至比税率的统一更为重要。

《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但在其中并没有明确各项的具体扣除比例。以工资为例,目前内外资企业的扣除标准将统一,但是具体的工资扣除标准为多少仍未确定。

“之所以没有定为100%全额扣除的一个原因是考虑防止国企员工的工资侵蚀利润。”刘桓表示,有可能的一个方法是确定一个扣除的上限,比如5000元,如果不超过这个上限可以全额扣除,如果超过了只能按照一定比例扣除。

此外,此次新条例草案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对外资投资收益的税负标准的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这类所得免征所得税,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要征税并适用20%的税率。

刘桓表示,目前这一税率到底为多少仍然没有确定,但是总的原则是内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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