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自今年12月1日以后,购销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据相关部门说法,广东省也自12月1日起实施这一做法。实名登记主要是为了打击自行车偷盗行为,按说这一做法理应受到普遍欢迎,但事实上不少人却提出了自己的疑虑(见昨日《深圳晚报》)。
笔者的疑惑在于,“打击自行车偷盗行为”就一定要实行实名制吗?这么大张旗鼓地发文件、下通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自行车不被偷盗,笔者总是感觉有些滑稽。
问题有两个层面需要细细剖析:其一,实名制真的那么有效吗?果然是一“实名”就可以让自行车失窃率大幅下降吗?市民普遍对此表示怀疑,而且相信小偷的作案手法也会与时俱进,不知道到时候是否又要推出一个什么“××制”以解决新问题呢?我们是否会陷入一个“××制”的无限循环中去呢?如果它的有效性遭遇被保护者怀疑,结局恐怕也不容乐观。
其二,对于防止自行车被偷盗的问题,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已经竭尽全力、做足措施是一个值得持续追问的前提。如果某一区域本身存在治安隐患(其中包括自行车频频被盗),有关部门不去积极堵塞这些治安漏洞,即使实行实名制,恐怕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我们姑且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实名制对于失主找回自行车有作用,但是这种作用是在自行车被盗后又被找回来的情况下,而不是制止和预防犯罪。
有了以上两点疑惑,自行车实名制能走多远已经不言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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