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面俱到 能源法欲做能源体系改革“法律龙头”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7/12/5   浏览2027次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在进一步修改后,《能源法》有望在年底形成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与此同时,专家呼吁,现行的能源法律法规亟待修订,而《石油法》、《天然气法》等行业法应加速出台。

能源“小宪法”

目前,我国能源领域的既有法律已有四部,包括《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这些单行法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能源法》实施之后,其所设计的制度和规范要能体现对能源单行立法起到统领作用。”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副组长叶荣泗昨天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该法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被认为是调整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相关法律关系的“小宪法”。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本法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能源领域单行法律起指导和协调作用。”据本报记者了解,其实该法早在起草之始就被定位为能源法律体系的龙头。

叶荣泗认为,《能源法》主要对涉及能源领域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一些重大问题、涉及能源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与规则等方面加以规定,同时解决以上单行法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今后单行法的制定和修改则应当遵循《能源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规定,把其作为基础性依据。其他的问题则由单行法来调整。

从《能源法》的具体定位和设计思路看,叶荣泗认为该法将涵盖能源领域的一切行为与活动,包括所有能源种类、能源全流程活动与管理、能源领域的发展与改革;同时该法坚持以综合制度为主,结合能源开发利用流程,并以解决整个能源领域的重点问题为主,重点法律制度以突出需要进入《能源法》的重点制度为主。

促进新法诞生

“《能源法》的制定和出台,必将影响到能源领域所有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昨天,另一位参与《能源法》起草的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能源法》的加速推进,必将带动《石油法》、《天然气法》及新《电力法》的加速出台。

目前,中国已有四部与能源相关的单行法,但迄今为止,中国的能源法律体系仍不完善。事实上,由于能源领域的法律建设滞后,已经影响到中国能源体系的改革和发展。

中国能源网首席执行官韩晓平对记者表示,老的《电力法》历经多年修改还迟迟未能出台,正因如此,电力改革才未能顺利推进。

他认为,《能源法》的制定,将加快新《电力法》的出台进程。同时一大批行业法也将相继问世。这将加快形成以《能源法》为核心的能源法律体系建设,以使国家能源安全和储备具有法律保障。

此外,韩晓平认为,即将出台的《能源法》在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效、加强能源管理体系等方面都将起到一个根本性的作用。

“总之,《能源法》注重了协调单行能源立法关系,并加强能源各行业之间的法律政策关系的协调。”叶荣泗告诉记者。

不仅如此,叶荣泗认为,在《能源法》的实际起草过程中,还充分考虑了与相关法的衔接和协调,“注意与有关资源法、环境法、财税法、科技进步法、物权法、反垄断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诸多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同时,就相关法律责任,该法还充分考虑了与《刑法》的衔接,从而对政府责任、特殊能源企业责任、一般能源企业责任和能源用户责任、社会主体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

现行能源法律待修订

上述不具名专家坦承,现有的一些能源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一些法条甚至成了改革障碍,一些新生事物或组织机构还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因此,除了新诞生的《可再生能源法》外,其他现行能源法基本上都需要重新修订。国家有关部门尽管有修订这些单行法律的计划,但进展缓慢,有的甚至处于长期停顿状态。

“这是因为没有处于上位的能源基本法,才使这些单行法律的修订缺乏统筹协调指导原则。”他说。《能源法》的重要性当然毋庸置疑,与此同时,也有专家表示,相关细则和配套措施是否到位也非常关键。

电力专家朱成章认为,尽管能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确实重要,但最重要的还是配套政策、措施、细则是否到位,执行是否到位,否则,说了跟不说、规定跟不规定没多大差别。

“我们的法要有牙齿,可以咬人。”美国能源基金会副主席杨富强认为,在制定《能源法》的同时,应该考虑它的强制性、有效性,建立一些激励性政策、政府制度上的保障、公民的参与,并制定相应的规范检查。

“《能源法》定位为能源领域的基本法和各能源单行法的上位法,它主要起一个规定性、指导性的作用,当然,我们仍然会让其中的规定尽量具有可操作性。”上述专家认为,《能源法》涉及和单行法的关系怎么处理,部门利益、职责如何划分,经济制度改革如何适应能源创新等问题,因此《能源法》的制定并不容易,要求“面面俱到”。

但是,尽管作为上位法的《能源法》的相关条款不可能条条量化,也一定要尽量保证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涉及目标和政策措施时,会尽量细致明确;涉及执法时一定要明确主体并建立报告和问责制度,这样才能“最终真正实现《能源法》领域的责权利相统一”。

能源价改渐启市场调节 系列税改措施将陆续出台

侯利红

今后,除了煤炭,石油、电力等其他能源产品价格也将逐渐放开。《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规定意味着国家在能源价格机制的改革方向上态度已很明确。

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国家将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理顺价格机制

对备受关注的能源价格与财税政策,征求意见稿特地单列了一个章节,从价格形成机制、自然垄断环节及重要能源价格、价格激励与约束政策等多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这些规定意义非常重大。”今年9月曾参与《能源法》专家讨论会的中国能源网首席执行官韩晓平,昨天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虽然这种表述此前也曾多次提过,但此次将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则意味着国家在能源价格机制的改革方向上态度已很明确。

他还表示,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还会相继出台系列措施,但这些具体问题将由国家根据情况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于自然垄断经营的能源输送管网的输送价格及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则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逐步推行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和减少环境损害的价格管制制度。

同时,国家鼓励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将依法实行激励型的价格政策。而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产品和服务,则实行约束型的能源价格政策。

铺垫能源税改

在能源税收政策上,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指出,根据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需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财力状况,国家将综合运用财税激励与约束政策促进能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将建立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能源支出预算制度。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下地方财政可以建立能源支出预算制度,因地制宜地安排本地能源支出预算资金。

国家将运用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能源清洁利用和发展替代能源,支持节能产品和节能设备的生产应用和技术推广,鼓励进口优质能源产品和能源开发利用必需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对限制出口和生产的能源产品、高耗能产品和能源技术,则依法实行有关税收限制政策。

此外,将建立和完善能源资源税费体系,保障国家作为能源资源所有者的应得收益,促进能源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能源资源税费收入按照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原则合理分配。国家将扩大消费税在能源领域的适用范围,合理确定税率,调节和引导能源产品的消费,促进能源节约。

对于备受关注的能源发展专项资金,草案也表示,将设立节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农村能源等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今后,国家还会出台一系列关于能源资源税费改革政策。”韩晓平表示,以前的税法中虽然也有关于能源资源的相关规定,但能源领域有其特殊性,比如如何促进和支持节能减排,税法中对此就不可能有完备的规定。因此,此次《能源法》在这些方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为将来进行能源资源税费改革无疑做好了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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