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摩托车乱停,要罚50元;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乱停,要罚10元。福州市政府昨日出台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市区人行道、公共场地设置的自行车、摩托车(下称“两车”)停放点。
《规定》指出,“两车”停放点分代管点和非代管点,代管点供骑车人寄存,专人收费代管;非代管点供骑车人免费停车。代管点、非代管点按一定比例分别设置。临街商店、宾馆、酒楼和娱乐场所等单位门前人行道、公共场地等,可设置代管点。在主次干道施划停放点,应留有4米以上(含4米)人行道供行人通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两车”停放点。对于在市区人行道、公共场地擅自设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以沿街单位内部职工使用为主的沿街空地,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符合停车点设置规划的,可设置非代管点。使用单位要与各区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合同。鼓励单位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两车”代管点的代管员,须经过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培训,取得工作卡。代管点应设置由价格管理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注明代管时间、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并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停车场定额发票。两种情况可收回代管点经营权;一、乱收费或不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累计达到3次以上;二、管理混乱导致1个月内发生丢失车辆事件3次以上的。
“两车”非代管点管理混乱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管理合同,取消该非代管点。
《规定》还指出,“两车”代管点、非代管点应当按划线位置顺序分类摆放车辆,不占用盲道;不乱张挂、乱堆放杂物。市民出行停放的“两车”,必须停在停车线内。停放时车辆应分类,按箭头指示方向依次整齐排列,不得随意停放。对不在指定地点停放“两车”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每辆次分别处10元、50元的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或不在现场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将车辆搬离至指定地点。车主应在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对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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