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首次审议 委员建议明文规定社保"流转"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7/12/27   浏览2519次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下称“草案”),虽然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现行县市一级统筹层次提升到了省级,但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最好实行全国统筹。

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统筹层次、强制力和监督等问题成为组成人员讨论的热点。

万学文委员认为,就是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问题都比较大。因为现实中农民工不光是在省内流动,而是在各省之间相互流动,但如果社保的钱留在省里出不去,他们还是得不到全部的社保。

“如果从公正的角度出发,必须允许他把社保带到新工作单位。”万学文说。由此,他建议对草案的相关条款予以修改,“首先必须法律规定可以流转,具体怎么转,再由国务院规定”。

林强委员认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的层级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草案规定实行省级统筹还不够,因为“从人力资源流动,以及提高社会保险整体的抗风险能力的角度来看,光靠省级统筹显然是不够的,最好实行国家统筹,特别是基本的养老保险”。

“我赞成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国统筹,并必须建立起个人账户,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厉无畏委员说,只要发生流动,就应当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至于办理的具体手续,可以研究,具体办法可以由国务院规定。

此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的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也认为,社保统筹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全国性的。她同时认为,围绕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社保问题是该法亟须考虑的。

孙洁提及的第二个问题在昨日的审议中同样被关注。有委员认为,我国在推动建立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在实践中落实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强制力不够。还有委员则明确提出,社会保险“是必须强制交,而不是可交可不交”。

“在总则中明确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推动实现应保尽保,更好地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杨兴富委员说。

就社保基金的有关监督管理问题,有委员认为“应增强人大监督的作用”。就预算管理,草案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委员认为按照预算法,所有公共预算批准主体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社保基金的批准主体应该属同级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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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树坦言,当前,社会保障工作还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其中包括:物价上涨对部分困难群众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窄、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基金投资渠道较为单一等。

下一步,劳动保障部将继续推进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争取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省级统筹,逐步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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