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胡新桥 自行车、电动车丢了又买、买了又丢的现象,在武汉有望得到好转。记者近日了解到,该市公检法三家机关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盗窃自行车等犯罪案件中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偷车、买卖赃车等行为痛打到底。
该《意见》已开始下发到武汉市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据介绍,该《意见》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专门针对盗销自行车(含电动车,下同)制定的操作办法。
对于偷窃自行车行为,往往因为数额不大而没有处理。但此次意见规定:“多次盗窃自行车,涉案金额可累计,累计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意见》第一条中还规定,盗窃自行车受到行政处罚3次以上,再次盗窃自行车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
对于购赃行为,《意见》规定,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自行车,却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无论盗窃自行车的人是否构成盗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1.累计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被盗自行车10辆以上的;2.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被盗自行车5次以上的;3.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被盗自行车价值达到1500元以上的。这意味着,买卖一辆电动车赃车就可能被定罪。
据法律界人士分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在原“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基础上修正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新罪名。以前,即使销赃几十辆赃车,最高的刑期3年。现在,根据对这个新罪名的司法解释,买卖盗抢的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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