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山晚报消息 骑电动自行车的市民要注意了,凡是2008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在今年6月30日之前到警方处补办牌证,否则不准上路行驶,还将可能受到警方的处罚。昨天,记者从鞍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了解到这一情况。
据非机动车辆管理所所长胡景涛介绍,按照《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今年1月1日开始,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人力三轮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鞍山警方根据鞍山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先从电动自行车入手,解决当前电动自行车不办牌证问题。
目前,鞍山共有登记办理牌证的电动自行车3.3万辆,还有相当数量的电动自行车没有办理牌证,就上路行驶。由于其中一部分车主没有接受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常识教育,超速行驶,乱穿、乱上快车道行驶的现象十分普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为此,鞍山警方决定,从现在开始到6月30日,警方将拿出半年时间,补办电动自行车牌证,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严格管理范畴。补办牌证的手续十分简单,车主可持购车发票、居民身份证、车辆合格证明,到二中北墙外的鞍山市公安局非机动车辆管理所办理;此外,在五一立交桥下的鞍山市非机动车交易市场,警方也设立了一个登记处,接受市民补办牌证。鞍山市公安局非机动车辆管理所牌证办理登记处的牌匾将于今天或明天悬挂上,届时,市民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登记处办理补办手续,补办牌证只收取工本费。
而对于今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警方表示,商家在售车时有义务告知购买者到何地办理牌证。昨天下午临近打烊时,记者来到五一立交桥下的鞍山市非机动车交易市场,走访了几家出售电动车的业主。一位业主听说记者了解电动自行车办理牌证的事,立即拿出一个黄色的分合式牌照说,为了方便顾客,他们可以代为办理牌证。0103B061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