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停在单位车棚丢了,单位要不要赔?

来源:绍兴网      2008/2/27   浏览10114次   

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单位指定的车棚里,下班时却发现车丢了,单位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少见,不过有些员工可能不敢跟单位公开谈判,但有位女老板却一定要把这个问题弄清楚。

日前袍江新区一家纺织厂的女老板金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讲述了这么一件事:前两天,她的两位员工把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厂里指定的停车棚里,下班时却发现电动自行车没了。当时有个特殊情况,厂里的门卫去吃饭走开了,请了另一家厂(租用金女士厂房,两家共用一个大门)的员工帮忙看门。而且事后了解到,这两个员工的电动自行车没上锁,而其他上锁的车子都安然无恙。

这件事员工没敢跟金女士反映,不过,金女士的心里一直惦记着这个事,想出点钱补偿给员工,同时也想弄明白,这件事作为老板的她究竟要不要承担责任?金女士说,其实类似这样的情况附近好几个厂都碰到过,对此都很困惑。

就此,记者咨询了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孙树宁。孙律师认为,单位与员工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因此不需赔偿。工作单位只是为了环境的整齐、美观等需要,为员工提供了一个停放车的地方,这是工厂管理的需要,而不是与员工之间确立了一种保管关系。

孙律师还举了一个例子,比如小区停车,业主交了每月100元的停车费,结果车在小区里丢了,物业公司也不会赔,因为物业公司收的是场地使用费,不是保管费。“我们提倡,小区停车,最好和物管公司签订合同,写明保管及赔偿等条款。”

律师的说法可能让很多市民都觉得难以接受。孙律师进一步作了说明,类似员工在单位停车被偷的情况,即使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因为一般单位是不收费的,则这种免费的保管合同关系,只有在单位存在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像金女士反映的员工本身就没给电动自行车上锁,基本上可以判断,单位不存在重大过失,不需赔偿。孙律师说,所谓的保管合同关系建立,必须是有书面的保管合同,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口头的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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