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超速超重 厂家商家要挨罚

来源:      2008/4/19   浏览4303次   

     昨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张朴专门针对该《规定》的制定原因、目的、相关条文等内容,向本报读者进行了解析。

  《规定》中关于立法依据部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2007年11月21日最后一次定稿会讨论时,加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于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厂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据此予以处理。《规定》强调,要管好非机动车,必须管好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各个环节。而当前道路上行驶着大量超速、超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主要问题还是出在生产、销售环节上。

  《规定》还首次明确了管理主体、分清管理责任。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各司其职。

  《规定》于2008年1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对非机动车申请登记、上路骑行规定、相关的处罚依据和金额都作了规定。

  行驶

  实施后购买的

  不登记不上路

  ●非机动车种类包括哪些?

  自行车、三轮车、板架车、畜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轮椅车(残疾人专用车)、童车、多人自行车(多座自行车)、手推车、电瓶车、燃油助力车、人力四轮车(并联式自行车)等。

  ●非机动车是否都可上路行驶?

  《规定》第四条提到,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1、人力三轮车;

  2、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3、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禁止童车、串列式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规定》是否对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有新的规定?

  《规定》第五条提到,今年5月1日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也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规定有哪些?

  2008年2月27日,成都市交管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从今年5月5日起,交管部门将对全市的电动自行车重新换发牌证。

  1、目前街面上已经上了车牌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合格,领取新式样牌照,可以在大成都范围内行驶;检验不合格的车保留原牌照,2年内可以在三环路内行驶;

  2、今年5月1日之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可领取“临时牌照”,行驶范围仅在三环路以外;

  3、今年5月1日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交管部门将不会核发牌照,无牌照的车禁止上路。

  ●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路,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规定》,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禁止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禁止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禁止以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装置提高行驶速度等。

  登记

  从受理申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何申请?

  《规定》第八条提到,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登记内容:《规定》第九条提到,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和号码以及联系方式;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补、换证件: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变更登记: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双方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收费:非机动车登记,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成本费。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处罚

  4类违规行为

  最高罚50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1、没有在县级及以上交管部门登记就上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

  2、禁止上路的童车、串列式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路;

  3、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4、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装置提高行驶速度的。

  此外,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如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在未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情况下上路行驶。

  ○现状

  5大现实原因

  非机动车“不管不行”了

  据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张朴介绍,非机动车是许多群众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目前我省非机动车品种繁杂,分布广泛,保有量大。据省交警总队归纳,已呈5大特点。

  1、名目乱:品种繁杂、名称不统一。

  2、增速快:保有量大,电动自行车发展迅猛。以成都为例,2004年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只有18万辆、2007年为87万辆,而今已逾100万辆;

  3、事故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呈上升升趋势。

  2007年,我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各类立案交通事故778件,死亡87人,伤858人,直接经济损失168万余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206件,死亡22人,伤214人,直接经济损失3.4万余元。对比2006年,我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521件,死亡48人,伤553人,直接经济损失75.6万余元,2007年相应指数均呈上升状态;

  4、统计难:四川省目前到底有多少辆非机动车,底数并不清楚。

  5、侦破难:侦破电动自行车肇事逃逸、被盗工作非常困难,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比例较高。

  ○非机动车管理·大事记

  自行车上牌、取牌——电动自行车上牌、换牌、限区域

  非机动车统管

  成都这样走过来

  第一阶段:(1952年—2003年)

  自行车三变牌照

  ●1952年时,成都市自行车总数为11595辆;2001年增加到3544870辆。

  ●1997年,成都市出台《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的30日内,必须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上户手续。该条例的出台,把我市的自行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数十年来,自行车号牌经历了“塑料软牌照—金属牌照—分合式抽插号牌”等形式的演变。

  第二阶段:(2003年—2008年)

  电动自行车上牌

  ●2003年12月5日,四川省全面取消自行车上牌证制度。此时,成都市共有自行车430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18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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