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一市民骑电动自行车猛拐致人死亡,引发了一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7月29日,该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肇事者张某赔偿受害者144507.45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8300元)。
2006年7月10日晚8时40分,29岁的焦作市中站区农民张某骑着电动自行车经焦作市丰收路由东向西行至焦晋高速公路立交桥东侧时,突然左转弯调头,在快车道内,与同样由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张女士相撞,张女士随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特重度颅脑损伤。2006年8月2日张女士死亡。张女士住院期间张某支付了8300元。该事故经焦作市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女士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张某在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突然猛拐,致使两车相撞,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应当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本案案情及被告的支付能力,法院酌定被告赔偿254679.09元的60%即152807.45元,其垫付的医疗费8300元应从赔偿款项中扣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要求不予支持。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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