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死人一案 车主被判拘役5个月

来源:中原网      2008/8/1   浏览6070次   

昨天上午,广受关注的电动车撞人案终于有了结果,肇事者被判拘役5个月。对于这个判决,肇事者李军营虽然表示服从,但他提出了疑问:“是不是以后电动车,包括自行车撞死人都要定交通肇事罪?”法官当即回答说,只要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负主要责任,那么就有可能要涉嫌这个罪名。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都按交通肇事罪定罪。

备受关注的“电动车撞死人”判了:车主拘役5个月

今年4月10日,李军营骑着电动车到市内采购了40多公斤的食品。当日下午5时15分,在新郑路与郑供路交叉口,汪女士(聋哑)突然在他车前方步行横穿马路。他急忙刹车,但意外还是发生了,电动车向前滑行一段距离将汪女士撞倒,汪后因颅骨损伤死亡。

7月24日,管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电动车撞死人的交通肇事案件(本报7月25日报道)。昨天10时,管城区法院进行了判决,认定致一人死亡的李军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检察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判处李军营拘役5个月。关于受害人的赔偿问题,4月30日,李军营的妻子已赔偿汪某儿子民事损失费3万元。

这件事成为一个借鉴 市民说遵守交法才是关键

对于判决结果,李军营说:“这个结果还行,不上诉,毕竟我撞死人了。”不过,他提出疑问:“是不是以后电动车,包括自行车撞死人都要定交通肇事罪?”

该案审判员柯冀军说,不仅是被告李军营,包括其他骑电动车者,都存在这个疑问,这也很正常。对于交通肇事罪,在2000年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第二条司法解释》中,的确是指机动车辆。但柯冀军指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驾车过程中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此外,司法解释中还有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等规定定罪处罚。“运用逻辑分析这一规定,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随着电动车保有量的增多,电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也连年上升。针对这起案件,记者随机在街头调查了部分电动车主。

“出了交通事故或撞死人,不能全怪骑电动车的,关键还是路太窄,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互相抢道。”李先生说。

有的市民还对这个判决有争议。“没听说过电动车也能犯交通肇事罪的,像这样的事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市民周女士说。

“不管怎么说,这事对所有人都是一个警醒,那就是遵守交通法规。”一位市民说。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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