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自治区政府举行《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立法听证会,电动车能否上路、机动车号牌可否拍卖、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是否要统一等问题,均成为听证会上的研讨焦点。参加听证会的各界人士包括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内超过120人。据了解,会后,自治区法制办将收集所有的意见,对目前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再次审查后,形成送审稿,送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由自治区政府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焦点一:电动车能否上路 起草部门观点: 要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也考虑全区各市经济建设及城市发展的要求不同,同意各地级市依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非机动车管理措施,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禁止上道路行驶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作为起草部门的自治区交警总队认为电动自行车大量出现给城市居民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构成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电动车所使用的铅酸电池因为没有建立相应的电池回收制度,而在电池报废后造成环境污染,而且目前在我区行驶的部分“电动自行车”超出了国家标准。
在听证会上,凡对这个问题进行阐述的发言人都同意电动车上路。他们普遍认为,电动自行车方便、经济、环保,只要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都应该可以上路,要是为了便于管理,实行上牌登记也未尝不可,但不能因为管理困难就简单禁止上路。
自治区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于4月25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社情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群众对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的问题有89.93%的被访者持支持的态度。
焦点二:机动车号牌可否拍卖 起草部门观点: 机动车号牌号码可以实行部分有偿公开拍卖。拍卖机动车号牌的数量不得超过总数量的20%。
在陈述中,起草部门表示拍卖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让更多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却无力支付抢救和治疗费用的人受益,而且还有80%的号牌一律按规定提供给群众随机选取,不收取选号费用。
在会上,发言人大多赞成对部分机动车牌号码采取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方式进行有偿使用。但要加强拍卖款项的监督管理,实行阳光操作,透明公开使用,专款专用,防止成为新的小金库,防止因此产生腐败现象。但也有发言人认为,机动车牌号拍卖仅是满足少数人沽名钓誉的闹剧,其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精神文化的健康,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谐社会的构建无任何帮助。另外,有偿公开拍卖机动车牌号总量的20%,意味着所有私家小车的牌号都进入了拍卖范围。
社会调查结果显示,对“机动车吉祥号牌号码是否实行部分有偿拍卖”的问题,认为可以拍卖的占30.37%,认为不好说的占23.77%,认为不可以拍卖的占45.86%。
焦点三:城乡能否统一赔偿标准 起草部门观点: 在交通事故中对于遭受人身损害的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要尽量减少“同命不同价”的情形发生,并提出两种赔偿方案。方案一是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方案二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在会上对此问题发言的都赞成“同命同价”。公民代表杨学明认为,“同命不同价”是在户籍制度下对农民的歧视。运输界代表凌冠昌赞成起草部门提出的第一个方案。他说,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应当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协调,而方案一适应了这种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然而,有些陈述人则认为,硬要规定“同命同价”可能会遭遇执行上的困难。公民代表谭崇添认为,受害者的城乡差别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某一事故的受害者单纯是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在事实的认定上,就应有城乡之分,其赔偿标准就有所不同。但如果某一事故的受害者同时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它们都因同一事由受损害,在赔偿标准上就应相同。还有的认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大,要是肇事者和受害者都是农村居民,而赔偿标准又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很可能会执行困难。
社会调查结果显示,当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时,63.62%的被访者认为生命面前,应一视同仁。19.59%的被访者认为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水平的不同而使用不同的标准。有16.79%的被访者认为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的一定比例来计算。
本报记者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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