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自行车反规避案评析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王晓非   2008/10/16   浏览5659次   

案件:

1997年欧盟对华自行车反规避案开创了欧盟对中国企业征收反规避税的先河,许多以欧洲市场为主打的中国自行车企业,因不堪承受反倾销、反规避的双重沉重打击,最终倒闭,这在当时对中欧经贸发展的影响不可低估。

1993年,欧盟对中国输欧自行车征收30.6%的反倾销税,随后,中国自行车企业开始向欧扩大出口自行车零部件,这些零部件通过不同的进口港进入欧洲,并向海关申报“的确是自行车零部件,而非未组装的自行车”。这些零部件在欧组装后以低价销售。欧自行车制造商协会于1996年向欧委会提出申诉,要求对中国自行车企业提起反规避调查,欧委会经过8个多月的调查,基于下述事实判定规避行为成立:

首先,自从对中国自行车发起反倾销调查后,从中国进口的成品自行车减少达98%,约150万辆,从中国进口的自行车的车架却增长了139%,约45万个。同中国合作的组装厂的组装业务大幅增长。对于这种贸易方式的转变,组装商不能提供充分正当的原因和理由,转移本身不能证明是为工业用途和产品加工制造必需的转移。相反,从零部件协议签署时间、组装业务开始时机及组装业务确定的规模,无不和规避整车进口须交纳的30.6%反倾销税有关,贸易方式的改变仅仅是为了逃避原反倾销税的束缚。

其次,在认定规避的实质要件中,欧委会考察了来自中国的零部件占组装品零部件总值是否达到60%以及零部件在组装业务中的增值是否达到25%。本案中绝大多数的组装商不能提供文件证明其使用的零部件为非原产于中国的零部件,由于组装商未能举证,结果被欧委会认定来自中国的零部件达到或超过了60%。其中只有一家组装商能证明自己40%的零部件来自其他国家,并在调查结束时,主动将来自中国的零部件降至60%以下,这家组装商最终获得免征反规避税的待遇。关于零部件在组装业务中的增值,欧委会经调查认定其增值仅占生产成本的10%-16%,没有达到25%的标准。所以从零部件价值看,该案组装商的行为构成规避。

最后,欧委会在调查中也证明了“原反倾销税的救济效力正被削弱,组装制成品的销售存在倾销。”由于组装品价格较低,致使来自中国的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成品自行车价格下降了14.5%,成品自行车的进口量部分地被零部件进口所取代,且组装品的价格同初始调查中已确定的正常价值比较,存在着16%-53%的倾销幅度。由于组装品价格和数量的影响,使针对进口成品车课征的反倾销税对欧盟产业的保护作用明显削弱,同时,欧自行车产业仍处于脆弱和易受损害的状态,同期产量和产能分别下降25%和27%,销售数量和销售总额分别下降24%和8%,就业率下降12%等等,最后欧委会决定将适用于中国自行车整车的反倾销税30.6%扩大适用到从中国进口的自行车零部件。这一终裁结果使欧盟对华反规避第一案尘埃落定。

分析:

面对欧盟对中国产品的反规避指控,中国企业应积极采取对策,一方面遵守欧盟反规避的法律规定,审慎行事,另一方面要学习运用这些法律保护自己,采用适当的规避方法进行合理的规避,这也是我们对自己正当贸易利益的必要的保护。关注下述策略对于遭遇反倾销的中国企业重新打回欧盟市场至关重要。

第一,如果中国企业仅将零部件转移至另一国现存的工厂进行简单组装,或重新设立组装产品的低成本的改锥工厂,或如我国目前部分企业在对外投资中根本不具备生产实体,只是购买了相关的证明文件,这样的经营方式同欧盟反规避法发生直接碰撞的风险是相当高的,因为欧盟反规避法的立法就是针对这一行为。中国企业以此方式规避反倾销税是无效规避,欧盟反规避法会对这样的规避给予坚决抵制。

第二,有效规避应充分利用反规避条例中量化标准的例外,一方面在组装业务中要把中国零部件占全部零部件的价值控制在60%之内,同时,要实现组装业务的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25%的要求。这样才能达到合理规避的目的。这无疑是要求企业在完成组装等后续加工工序中,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增加产品新的用途和功能,在这一过程中培育企业及其产品全新的竞争优势,当然,这也是企业规避反倾销税的长久之计。

第三,低价销售是遭遇反规避的源头,对于重新打回欧盟市场的产品,企业应转变以往低价销售策略,主动通过其他非价格竞争策略继续占领欧盟市场:如通过技术创新、优质的服务、有效的销售和流通等竞争手段,改进产品设计、质量,使自己的产品在物理特性、消费者效用、最终用途等方面不仅与原来被控倾销的产品有所不同,而且还在设计、质量方面争取超过欧盟生产商生产的产品,在这样的前提下,即使适当提价也会继续保持原来的市场份额。当然,对于绝大多数企业真正做到这些会有一定的困难,但企业至少要争取做到组装品能增加一种以上不同于原倾销品的主要功能,或组装品的价格至少保持在原被诉产品的正常价值以上,这样也会避免再次遭受反规避指控。

尽管国际社会对规避与反规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存有争议,反规避制度还没有成为世贸规则的组成部分。但由于规避行为在反倾销实践中确实存在,其对公平贸易秩序的负面影响也是大多数国家所不愿接受的。所以,从发展趋势看,接受反规避条款,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WTO成员国的共同选择。有鉴于此,在反规避可能被日益频繁使用的国际市场环境中,中国企业必须在遵守和学会运用它的前提下,在国际市场中更好地展示自己。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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