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今年8月30日,我驾驶电动车外出时,与他人驾驶的轿车碰撞,事故造成双方的车辆都有一定程度的损伤。警方来到现场调查后,认定我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这点我没有什么异议,但是警方以我当时电动车的时速45公里为依据,认定我的电动车为机动车,对方可以不负任何责任。据我了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就算责任在非机动车一方,机动车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我想请问,以驾驶速度来判断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这合理吗?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余玲律师:正如王先生所说,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地位是有所区别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没有过错,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非机动车有过错的,机动车应视情况减轻责任。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可见,电动自行车本属于非机动车。
根据中国轻工总会颁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应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而市面上售卖的许多电动自行车已超过这一标准。这些电动自行车的速度不亚于机动车,由于其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其危险性甚至高于机动车。
因此,2008年8月16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闽交警法(2008)2号《关于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等车辆属性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规定“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有关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界定为机动车。”据此规定,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将被归类于机动车,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适用有关机动车的条款处理。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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