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化行政身份 国资委定位“干净出资人”

来源:   周丽敏   2008/11/6   浏览3330次   

10月30日下午,李荣融与华东五省的国资委主任汇聚杭州,虽然只是常规性的针对国企改革等话题开展的座谈会,但28日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刚刚表决通过的《企业国资法》,让这些国资委主任们增加了讨论的话题。

而远在千里之外的北京,国资委已经开始着手起草《企业国资法》执行的法律框架,届时,“干净出资人”等一系列听起来颇为费解的法律概念,将在行政执行层面给予解释,国资管理框架的真正调整行将到来。
补充细则即将出台

国务院国资委相关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这部《企业国资法》只是一些框架性的规定,最终实施前还要出台一些补充细则,对具体操作有个规范,目前我们已经开始起草,而一些让国资委系统困惑的概念与规定,届时将得以厘清。

10月30日,山东国资委主任谭成义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企业国资法》的出台从某方面来讲也进一步加强了国资委出资人的职能,但各地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还会出台一些具体的实施条例。

“而这些实施条例可能最多的是针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来具体怎么实施进行起草的。因为这个环节错综复杂,毕竟涉及到财政系统和国资系统的共同执行。”刘强对记者说。

在《企业国资委法》正式颁布的第二天,黑龙江省国资委召开了动员全委干部和各国企人员学习该法的会议。“下一步,我们还要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征求意见,为了能落实该法,我们有可能向黑龙江人大递交一份审议,出台一部地方性的实施条例,而这部法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实施《企业国资法》。”黑龙江省国资委法规处一位官员向记者介绍。

“我们也会针对该法出台自己的实施条例。”谭成义这样表示。
只做干净出资人

“与一审稿相比,此次《企业国资法》最终定稿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国资委作为纯粹、干净的出资人这样的角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教授10月30日对本报记者解释说。

在李曙光看来,更加明确出资人的定位,是该法修改后最大的亮点。他说,目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各地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国资委行使职权提供了保障,明文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

其次,李曙光还认为,本法不仅仅框定了国资委这个“狭义出资人”的角色,也给一些有国有企业资产的其他政府机构框定了“广义出资人”的角色。

按照国务院现行规定和“十六大”以来改革的实际做法,目前绝大多数非金融类的国家出资企业,都是由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只有少数行业的国家出资企业,是由政府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比如烟草、邮政、新闻出版,还有金融类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央一级的目前都还没有归到国资委,有着单独的监管体制。而本法的出台,也让这些“出资人”有法可依。

北京国资委相关官员表示,《企业国资法》对出资人的职能有了进一步的增强,“比如该法明确了监事会和董事会的职能,这起到了约束作用,有法可依。这明显地加强了出资人的职能。”上述官员表示。

该官员还指出,以后再有诸如凯雷、徐工等类似的外资收购就有法可依了。该法第5章第2节第39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改制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改制方案事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这是从法律上设立一个关卡,和国际大公司的并购有很大安全风险,除了出资人的同意还需要报到本级政府批准才可实施,这也是一大进步。”他评价说。另外,《企业国资法》的推出也有利于推进央企重组。“有了出资人身份的明确,国资委在进行企业重组时将只会考虑资产的优化,更注重资产效率。”一位地方国资委官员评价说,“而现在,国资重组在很大程度上要重点考虑高管的人事安排。”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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