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酝酿放行电动自行车 网友过半人投赞成票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8/11/7   浏览3165次   

深圳市似乎有意给电动自行车一条生路。近日,由深圳市交警局起草的《深圳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已提交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进入“听取市民意见”阶段。该《暂行办法》首次将电动自行车列入管理范畴。部分市民认为,这其实是为处于灰色地带的电动自行车正名,其意义等同“解禁”。

2003年开始,深圳在经济特区内实施了禁摩,此时应运而生的电动自行车得到迅速发展。几年来,电动自行车一直无名无分,究竟是禁是行,政府态度一直未予明确。解禁,深圳禁摩成果岂不白费?严禁,老百姓出行会否更难?

[新规草案]电动自行车列入非机动车管理

电动自行车在经历了5年的尴尬之后,一个好消息传来。由深圳市交警局起草的《深圳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提交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目前进入“征求市民意见”阶段。“电动自行车”被纳入“非机动车”行列,《暂行办法》对其概念进行了明确:“电动自行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不超过40千克,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这个概念相对于国家标准更加细化。

《暂行办法》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通行管理工作”。“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非机动车的发展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为非机动车通行创造条件。”这两条的提出,也对多年来电动自行车该不该上牌,该走什么路进行明确。

[起草人说]是否允许上路还不好说

作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人之一的深圳市交警局法制科民警强谋表示,在2004年5月广东省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时,曾明确规定把电动自行车划到非机动车的范畴,但之后对电动自行车是否允许上路,各地做法不一。当时,深圳市相关部门也在考虑这个问题,但一直没有做出决策,现在把这项工作搬上日程,即将做出相关规定。在该《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得很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非机动车的发展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为非机动车通行创造条件。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几年来,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一直处于半真空状态,深圳交警部门为何在此时推出这样一个《暂行办法》呢?强谋表示,关于电动车管理问题交警部门一直在着手做,并在今年9月开始正式起草,起草这个暂行办法也是出于管理的需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推出是否意味着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呢?强谋表示,这个还不好说,因为目前这个暂行办法还只是在征求意见阶段,什么时候出台以及出台后具体内容会不会发生变化都很难说。

[尴尬现状]电动车走人行道车道都被罚

2003年开始,深圳在特区内实施禁摩,与此同时,一种依靠蓄电池提供电源的电动自行车也出现在深圳街头,并受到追捧。一些电动自行车达到轻摩化,不仅速度能与摩托“并驾齐驱”,款式也极像摩托。

电动自行车究竟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绝大部分道路都没有自行车道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究竟是该走机动车道还是人行道?各种争论随之而来。交警部门针对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罚,城管部门则对一些在人行道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暂扣。

电动自行车究竟可否上牌?对此,国内许多城市都面临管理上的尴尬:管,法律依据不足,不管,又不能任其肆意发展。但在这种尴尬局面下,电动自行车市场仍然迅速膨胀发展,如今深圳街头随处可见电动自行车的身影。

国家允许电动车生产,为什么又不给其发牌,不许其上路?2003年,许多电动自行车车主曾到销售门店要求集体退货,并且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5年过后,这个疑问仍然无人来回答,电动自行车依然徘徊在合法与非法之间。

■办法解读

没单车道可靠右行驶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非机动车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自行车不得超过1.5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超过2.2米。”这也就意味着,电动自行车也可以在机动车道靠近右侧边缘1.5米的范围内行驶。

销售非标准电单车将受罚

该《暂行办法》规定:非机动车生产者应当依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如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禁是民生福利OR解禁是管理倒退

电动车解禁,你站哪边?

在《深圳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推出后,立即引发了关于电动自行车该不该解禁问题的激烈争论,多数网友支持解禁并且建议管理,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网友认为,电动自行车解禁将使禁摩成果付诸东流,是管理上的倒退。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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