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将限制在15公里”的消息引起郑州市民热议。据悉,含有该规定的《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日前已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郑州市政府相关条例显系该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但细究该法,不但没能释疑,反让人困惑。
该法附则中,明确规定了“虽有动力装置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第五十七条界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为20公里,整车重量最高40公斤。实际上,现在成为电动车主流的“电摩”设计时速、自重都要高于这项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面临这种尴尬:严格依这项国家标准,“电摩”算不算“电动自行车”?如果算,那该法显然自相矛盾;如果不算的话,就把大量“电摩”排除在视野范围之外了,或者说,“电摩”生产、使用根本上就是违法的。
造成上述尴尬的原因,就在于国家发展电动自行车缺乏理性的通盘规划,以及立法上的粗率、滞后、不严谨。按理说,不符合国家标准,早就应该取缔,可“电摩”还是蓬蓬勃勃发展了起来。这有现实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电摩”除了美观、大方、经济、省力等,时速快是相对于自行车的一大优势,而自行车时速就能达15~25公里。据大河网做的一项网上调查,参与投票的2112位网民中,“不同意电动车限速15公里”的1576人,占74.62%。由此也可看出,“电动自行车”尤其是“电摩”市场迅猛发展的原因所在,地方经济也因此受益匪浅。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国标,却没有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正,甚至对市民百姓已经普遍接受的“约定俗成”的标准置若罔闻。这就把麻烦甩给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承认既成事实有违国家标准,不承认又容易引发社会反响甚至危及电动车产业。干脆采取“鸵鸟战术”,只规定“电动自行车”而绝口不提“电摩”。
依笔者看,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电摩”无非只能采取两种办法。一是不承认它是有严格国家限制的“电动自行车”,禁止生产、销售、上路,这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二是硬将它划为“电动自行车”,前提是牺牲法律的统一性。第一种办法,几无可操作性,沦为一纸具文;第二种,法律自相矛盾——无论怎样做,都使法律的神圣性、严肃性成为一种讽刺。
即便罔顾“电摩”和“电动自行车”的差异,《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没有给限速提供多少可操作性。如果电动自行车不得不在机动车道行驶,最高时速该是多少?各地有没有强行为随时在机动车道上跑的电动车装限速装置的权力?这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即便硬要装限速装置,仅郑州市而言,50万辆电动车都去装的可行性多大?扰民度多高?会不会形成这样的局面:届时交警随时可能对街上跑的任何一辆电动车“依法”罚款?由此产生的纠纷又该如何了断?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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