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明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活日报 12月15日讯 (记者 任鹏)电动车将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挂牌管理;自行车不再实行登记制度;公共汽车、校车和大型客车规定时间内可通行公交专用车道;提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后再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记者15日获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我省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本报记者联系专家做出解读。
解读一:
电动车今后必须挂牌
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是否应该挂牌登记?《 实施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 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其他新能源车辆实行登记管理。”省交警总队法制办主任张瑞军介绍说,“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张瑞军向记者介绍,根据相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时速低于20公里的电动车按非机动车挂牌管理,高于20公里并符合标准的,按机动车挂牌管理。
“ 按非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车争取在明年3月1日前挂牌。时速高于20公里的电动车称为电动摩托,需要省政府出台更为详细的正规目录,在目录中的才能挂机动车牌。”
张瑞军告诉记者,电动车区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需要从生产源头上来规范界定。“不在生产目录上的以及私制的无法挂牌的电动车将实施取缔。”
解读二:
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
《实施办法》实施以后,市民购买自行车将不用进行登记了。
“ 但是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时按照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建立台账,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张瑞军介绍。
记者还了解到,针对目前存在的自行车、三轮车私自加装动力的现象,《实施办法》 做出明确规定: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不得改装动力装置。
不过,市民驾驶非机动车也有规则。不得在车道内停车滞留或者三人以上并排骑行;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坐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解读三:
驾驶员违法信息
明年3月1日起公开
从明年3月1日起,我省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安全信息,包括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涉及驾驶安全的其他信息将全部公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将为单位和个人查询信息提供便利。
解读四:
电动汽车将“合法”上路
使用新型能源的电动汽车早已出现在济南,张瑞军告诉记者,目前我省各种新能源机动车的保有量已经有200多万辆。
这类车辆如何实行挂牌管理?张瑞军向记者介绍,只要是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各类新能源车辆都可以实行登记管理。但具体的登记,则需要省政府制定详细的办法。“ 当然,我们所说的新能源车辆,只包括进入正规目录厂家生产的电动汽车,像小作坊私自加工生产的车辆是不能登记管理的。”
解读五:
提倡开一年车后才能上高速
“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我们提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后再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省交警总队相关人士介绍,“禁止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对于市区普遍存在的非机动车、行人借用机动车道的情况,《实施办法》也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行人遇有障碍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应当主动让行。
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校车和大型客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驶入该车道。遇有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其他车辆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
解读六:
没“污点”的三年“老手”
才能开校车
“《实施办法》对校车作出专门的约定,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喷涂或者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张瑞军介绍说,“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接送、搭载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最近三年内任一计分周期未满十二分和无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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