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惠州市政府起草《通告》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燃油助力车、电动车不等于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通告》中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l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同时设计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相关法规将此列为非机动车,能否上路的决定权交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决定,报省政府批准。
而《通告》中所指的燃油助力车、电动车是外形类似摩托车、以电动马达或燃油发动机为动力、整车质量大于40公斤、无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可达50~80公里的车,不属于法律所指的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通告》明确规定,将对此类车辆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设定暂时允许燃油助力车、电动车上路行驶的过渡期。
为此,有关负责人希望广大市民一定要注意分清电动自行车与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的区别,尽快妥善自行处置所购置的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车,过渡期后交警部门将严格依法取缔违规上路行驶的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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