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到超市购买消费品,将所骑电动车放到超市指定停车处被盗,由此引发一起消费服务合同纠纷。近日阜阳中院终审判决被告超市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7月14日下午6时,阜阳市颍州区女青年李雨到市内一大型超市购物,在超市工作人员指引下李雨将所骑电动车停放在停车处。约1个半小时后,李雨从该超市购物出来发现电动车被盗,即告知超市工作人员并报警。当地警方接报后立案侦查,至该案诉讼期间未能破案。李雨与该超市协商索赔未成,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超市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有关部门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666元。
被告超市认为,李雨的电动车停放处无人看守,本人应当预见车辆存放该处的风险,但其未采取预防措施,其自身存在过错,且其电动车属于个人财产,超市没有保管义务。同时认为李雨虽到超市购物,但超市并未指令李雨使用车辆,对其损失的发生,超市不能预见。故不同意赔偿李雨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对该案审理,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原告李雨车辆被盗损失1666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李雨作为消费者将其车辆停放于超市指定的停车区域,该停车区域理应成为超市提供的免费场所范围及履行法定服务义务的起点。由于该超市未尽到法定义务,依法应担责赔偿。遂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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