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草案)》二次提交审议

来源:海南经济报      2006/7/26   浏览6059次   

海南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倍受关注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草案)》二次提交审议。在二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都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了设定。

行人、乘车人违法罚款10元或30元

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立法听证会的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提出设定罚款五元的处罚过轻,不能起到教育作用。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除罚款外,还可以予以警告。 再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对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规定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罚款只设定十元、三十元两个标准。草案原设定罚款五元的行为,多数改为罚款十元,个别行为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改为罚款三十元。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罚款20元或40元

再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规定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处警告或者罚款。罚款标准只规定20元和40元两种情况。规定处警告或者罚款20元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一些情节轻微的行为,如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不从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载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等。规定处警告或者罚款40元的行为,主要是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对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程度较大,应予较重处罚,如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醉酒驾驶、驾驶非机动车,自行车或者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等。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罚款50元至200元

二次审议稿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除少数情节轻微以口头警告教育为主,影响道路通行时可罚款20元的行为外,主要设定罚款50元、100元、200元三个标准。

草案规定的罚款50元的行为,都是情节轻微的行为,如驾驶机动车向外抛洒物品,驾驶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违反规定鸣喇叭等。

罚款100元的行为,大多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或者引起交通堵塞的行为,影响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主要有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两侧穿插、超越行驶,违反安全规定倒车、牵引车辆、停放车辆等。

罚款200元的行为,大多是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恶意,情节恶劣,危害交通安全程度较大的行为,以较高的标准处罚,遏制这些违法行为的蔓延。主要有驾驶机动车不服从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逆向行驶,违反安全规定超车、掉头、使用远光灯,违反高速公路安全行驶规定,学习、实习驾驶机动车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等。 (记者 陈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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