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剧增,巨大的交通隐患紧随而来。无锡南长法院2006年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为158件,占52.6%,2007年这一数字上升为177件,占73.4%,2008年已经达到180件,占85%。电动车已经成为“道交事故”的头号杀手。
>>>案情回放
[案例一] 2008年1月,无锡市民陈某醉酒后不顾家人反对驾驶电动自行车外出。然而,其很快便在人行横道上与行人胡某及其母亲发生碰撞,胡某年逾八旬的母亲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最终同样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而胡某因为精神二级残疾无人照料,生活陷入了困境。最终,胡某的几名兄妹向陈某提起民事诉讼,最终协商确定由陈某赔偿人民币13万余元。
[案例二] 2008年4月,无锡市民卞某驾驶货车转弯时,遇到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座载李某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因卞某转弯时未让电动车先行,结果两车发生碰撞,导致乘坐人李某当场死亡。嗣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卞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不负责任。事发后,卞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而遭遇丧女之痛的李某父母又向卞某、卞某所在单位及唐某提出民事赔偿的要求。
[案例三] 2008年5月,15岁的小邵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幸与同向行驶的骑二轮摩托的张某发生碰撞,致小邵自己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伴踝关节断裂脱位,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为赔偿问题数度闹僵,无奈之下小邵及其父母走进了法院,最终双方协商由张某赔偿小邵5.1万余元。
>>>原因透视
在审理电动车交通事故案时,细心的主审法官发现,有四类原因促使此类案件高发:
缺乏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目前,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作出少许规定之外,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法规,使其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均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和质量规定。这也给一些不法厂家、销售者有可乘之机,制造、销售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为交通事故埋下隐患。
电动自行车驾驶者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技能差。由于驾驶者不需要经过专门的驾驶技能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买车后即可“上岗”,因此他们大多漠视交通法规,不服从交通标志和信号灯等。加上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有些人的驾驶技能还停留在自行车的水平,对路面情况把握不准、估计不足,遇到紧急情况容易慌张失措,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载人载物、车速过快导致制动性能变差。由于电动自行车使用便捷且成本较低,用它装载大量货物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更有甚者,违法改装车辆,使得车速可达50到60公里/小时。负荷过重以及车速过快均导致车辆遇到突发情况时难以控制,制动性能减弱,遭遇雨雪等恶劣天气时,更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整治强度、处罚力度不大。目前电动自行车数量庞大,交警部门人手少,对于上下班高峰时段的大量电动车违章情况,交警也只能处理一小部分,并且是教育为主,处罚较少,这样的力度显然无法起到警示作用。另外,由于电动自行车被界定为“非机动车”,一旦其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无论有无过错,在一定数额下,均由机动车负责“买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电动自行车违章的气焰。
>>>法官建议
无锡南长法院针对电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的现状,认真研究,缜密调研,对此类案件的频发提出了三点针对性建议。
首先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有效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从制度上对该行业进行约束,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环节,定期进行质量抽查,从源头上进行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电动车的使用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全面落实相应法律、法规,变被动处理为主动整治,加大力度,对事故多发地段及城市主干道开展集中治理和不定期巡查,遏制电动自行车违章情况的发生。
其次应注重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驾驶者的安全意识,引导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驾驶者自身的安全意识是降低事故频率的主要途径。要有效利用各种媒体,在街道、小区、学校、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多样化的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推广,适时展示各种因电动自行车违章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引导群众养成遵守交通法规、抵制违章行为的意识,使其真正能够在行动上有效落实。
再次还应该对驾驶者进行必要驾驶技术的培训。发挥社区功能,根据自愿原则进行报名,定期邀请有丰富驾驶经验者开展讲座等,介绍各路线的具体交通情况和驾驶技巧、应急措施等,对新驾驶者提供一定的免费驾驶技能培训,便于其尽快熟悉电动自行车的驾驶。最后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章的处罚力度。对于无牌证上路、违章载人载物、擅闯信号灯等违章行为,加大现场处罚力度,严格执法,形成对电动自行车整治的高压态势,督促驾驶者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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