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电动车销量陡降一半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2009/4/15   浏览8954次   

上周发生在武汉街头的一起车祸,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被撞倒。记者金思柳摄

昨日,华中筑慧电动车市场里,一片萧条景象。新月神电动车经销商张枝松沮丧地说:“今天一笔生意都没做,整个市场里买车人寥寥无几。”

整个市场有76家省级代理商、110多个品牌,武汉市电动车行业协会就设在市场内。协会副秘书长陈国建介绍,以往双休日,市场每天平均销售电动车130-150台,而现在,每天的销售量不到50辆;全市电动车销量陡降一半以上。

这种局面,与武汉交管部门最近透露的电动车管理系列规定有关。

4月9日,市交管局通过媒体表示:超标电动车列入机动车管理范畴,无照驾超标电动车可被拘留7天。4月11日,市交管局局长唐昌文表示,年内将给电动车上牌,但目前的“瓶颈”是等待省里的《登记办法》出台,以确定何种电动车可以合法登记上牌。见诸报端后,电动车销量应声急跌,不少市民甚至要求商家退货。

目前,市电动车行业协会欲递交报告,希望我市能尽快出台电动车的上牌细则。

协会提出三处争议

昨日,市电动车行业协会会长徐瑞泽说,交管部门加强交通管理没错,可是,电动车管理尚有很多难以理清的问题。

据介绍,交管部门目前参照的是1999年国家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的4项主要技术标准: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徐瑞泽认为,“现实情况是武汉市已经保有50万辆电动车,符合标准的不到一成。一直不对电动车的生产和销售做任何限制,现在却突然限制上路,很不合理。”

电动车协会又提出,如果将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那交管部门就应该给其上机动车牌照,纳入统一管理,驾驶者也要考取驾照上路。但武汉市自2002年开始,就已经禁止给两轮机动车上牌。

协会报告还认为,电动车乱行、乱载人的确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危害,但因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非因电动车本身原因导致,而是骑车人因素导致的居多;政府部门要做的,不应该是取缔电动车这个新生事物,而是应该想周全的办法将其规范管理起来,教育骑车人遵守交通规则。

一位市民的担忧

68岁的陈林是一位老工程师,家住傅家坡,现在机械工业安全技术协会工作。他已经骑了6年的电动车了,最近,陈老先生非常关注电动车的上牌管理。

陈林说,武汉市的电动车此前没有纳入规范管理。首先,什么样的车能买还是不能买,没人管,这就造成电动车的生产者为了迎合需求,产品功率越来越大,速度也越来越高;其次,电动车上路也无人管,经常看到很多电动车骑上机动车道,但交警也不会每辆车都认真去纠正。“武汉市对于电动车的管理一直都放任自流,管理滞后。”陈林说:“既然政府疏于管理在前,就应该正确面对现状,分阶段进行疏导。”

陈先生还提出,如果车子能上牌,但还要考驾照,怎么办?自己是已近7旬的老人,按照规定不能考驾照,他怕到时车子上了牌,无法考取驾照,照样不能骑车上路。

交管部门颇为头痛

交管局副局长蔡菁介绍,目前,针对电动车管理,交管部门也觉得颇为头痛,这里面有很多深层次的问题,包括法律方面、政策方面。

首先,在全国范围内,电动车都没有进入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登记的目录,因此,电动车上路在一段时间内都是处于无监管状态;但对于厂家来说,他们又持有生产许可证,可以生产、销售。这样,待到电动车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交管部门再来管理,难度大大增加。

其次,去年10月1日才出台的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我省可以给电动自行车上牌。此前,武汉市交管部门早在2004年就代拟了一份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但由于配套法规没有出台,武汉市交管局也无法将办法落实到操作上。

同时,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必须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上牌,因此,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符合标准,严格来说不能上牌。对于这样的法律规定,武汉市交管部门也无权逾越。

另外,将超标的电动车作为电动摩托车管理,也有法律障碍。2002年,武汉市禁止给摩托车上牌,因此,在我市超标电动车作为摩托车也无法上牌。

蔡青表示,“交管部门一直是严格按照法规进行管理的,但由于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交管部门又无法控制,省里的上牌标准又迟迟未定,交管部门的管理一直是有心无力。”

蔡青认为,交管部门目前能做的,就是要呼吁市民们不要再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骑行电动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内,不闯红灯、按章行驶,只能搭带一名6-12岁的儿童。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责任编辑:)


中电动车网版权声明:
中电动车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作品侵犯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和删除。

相关阅读

用户评论

游客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快讯 更多>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