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市区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2009/4/29   浏览6745次   

为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秩序,保障市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市区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9年5月1日前已购电动车,其所有人应凭合法有效资料在2009年9月30日前到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办理备案手续,领取编号牌。2009年5月1日后购买的电动车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和发放编号牌。

2009年10月1日起,禁止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二、2009年10月1日起禁止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经检验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凭合法有效的资料到市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车辆牌证。

三、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暂时扣留车辆:

(一)驾驶电动车时速超过25公里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15公里的;

(二)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距右侧道路边缘1.5米的范围内行驶的;

(三)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或者后端超出车身0.3米的;

(四)驾驶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或者未悬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车编号牌的;

(六)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的;

(七)驾驶电动车搭乘超过12周岁人员的。

四、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达到驾驶年龄的,处以50元罚款,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依法处罚后退还车辆。

五、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处以50元罚款,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待安全隐患消除并进行处罚后退还车辆。

六、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二OO九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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