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审议:电动自行车达标并经登记方可上路

来源:南宁晚报       2009/5/26   浏览6211次   

昨日,备受关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修改稿对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学愚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比如,《草案》拟规定,达标并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方可上路;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载人有年龄规定;路边泊位分时段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道路限速适时调整;承保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参保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等。

热点一 关于非机动车达标经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方可上路

现状:电动自行车大量出现,给城市居民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随即带来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构成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包括南宁市在内的我区不少城市都未给电动自行车上牌,造成了一个管理的真空。此外,目前在我区行驶的部分电动自行车超出了国家标准。

【新增内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新增“注册”二字)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非机动车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用,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或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补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发。

【新增理由】有的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部分群众提出,《草案》的规定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由于当前超标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现象较为严重,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为有效遏制超标非机动车的使用,应明确规定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方可登记上路。还应当对非机动车登记的收费问题予以规范,避免乱收费现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的相关条款中增加了以上这些相应内容。就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补领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非机动车转移登记的程序等进行了规定。通过登记,可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确保乘车人和行人的生命安全。此外,有利于保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载人有年龄规定

现状:在广西大部分地方,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还是主要交通工具。部分群众用这些车辆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搭乘两人、搭载超重货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新增内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时不得载人。

【新增理由】草案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不得超过1人。”有关部门和有的群众提出该条表述不准确,不利于交通安全。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从方便群众出发,应允许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一名人员,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系数较低,应当对驾驶人年龄予以限制。同时,在城市道路交通较为拥堵、不安全因素较多的情况下,还应当对在城市道路上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员的年龄、车辆设施等进行限制以确保安全,因此新增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载人有年龄限制这样的规定。

热点二 关于停车泊位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应配建、增建停车场

现状:近年来,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比如,有些小区内车位紧张,房地产开发商将小区车位以高价出售,小区物业对停车位收费也过高。一些业主擅自改变停车场规划用途,比如作商铺、仓库的泊车位应“还位于车”。

【新增内容】城市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其他车辆和人员不得占用。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新增理由】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城市车辆的增多,停车场的建设正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城市停车场建设显得十分迫切,草案对停车场的建设进行了规定。

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对已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的行为设置相应的处罚条款。

鼓励单位内部停车场和停车位向社会开放

现状:有的市民提出,不少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停车场地是上班时间拥挤,下班后和节假日空闲,可以考虑在空闲时向社会开放,并适当收取费用。

在一些地方出台的停车管理规定中,做出了尝试,实行错时停车的方法,单位白天停,市民晚上停,有效利用停车场资源,解决城市停车难题。

【新增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鼓励单位内部的停车场和停车位向社会开放。

【新增理由】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补充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停车场的建设义务,以增强其责任感,规范其义务,加大力度,进一步推动停车场建设步伐。

路边泊位分时段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现状:在市中心等热点地段,停车场里的车位常常供不应求,十分紧俏。而在一些偏僻的路段,停车场里有空位也等不到车。在不具有资质的停车点乱停车,还产生了一些乱收费现象。

【新增内容】按照规定施画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核定,所得价款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新增理由】自治区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或者城市道路产权单位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画、调整道路停泊车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段。同时,应该对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所得价款的使用予以规范。

热点三 关于道路限速道路限速值 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新增内容】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环境情况、车流量等,定期对道路设定的限速值进行论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新增理由】有的委员、有关部门和部分群众提出,目前我区不少道路存在限速值过低的情况,人为降低了车辆通行效率,导致资源浪费以及超速违法行为过多,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道路限速值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道路限速值在道路设计时已确定,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所设限速值与道路实际使用情况不相符合的现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道路主管部门结合道路环境、车流量等实际因素定期对所设限速值进行论证和调整将有效提高道路限速值设定的科学性,因此增加对道路限速值适时调整的规定。

热点四 关于违规处罚对行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标准作规定

【新增内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警告不改的,处5元罚款。行人有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未按规定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的;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等十二种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乘车人有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等五种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放点的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不避让盲人的;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驾驭畜力车等二十四种行为之一的,处3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等十三种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新增理由】结合广西实际,《草案》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标准做了规定。

为限制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随意性,防止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一的现象,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违法行为设定固定的具体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大小,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予以提高或降低。对部分违法行为基于车辆类型或者违法情节的差异设定了不同额度的罚款标准。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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