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醉酒不准骑自行车

来源:四川在线      2006/8/10   浏览7065次   

近日,成都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正式开幕,在本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将审议《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次审议稿)》、《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成都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等;听取和审议关于成都市2005年财政决算的报告、关于2005年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成都市2005年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等备受市民关注的法规草案和报告。

在近日的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上,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向常委会作关于《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的审议结果报告时表示,在市人大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该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适用于《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逆向行驶、违法停放要受罚

在《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修订草案修改稿中,作出系列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的;不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规则、逆向行驶的;安全装置不齐或失效的;违法停放的;在禁行区域内驾驶的。对非机动车的含义,明确了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亦适用于本条例。

残疾人轮椅车不得用于经营

草案还规定,除自行车以外,其他非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一律不再新办和补办牌、证。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交通信号、标志,醉酒后不准驾驶,人力车、畜力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的道路上行驶。同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限于残疾人驾驶,不得转租或从事营运活动。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转租、转借运营三轮车的;涂改、伪造、挪用、重领、冒领车辆牌、证的;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运营或转租的;三轮车未经核准从事营运;非机动车擅自加装、加改动力装置、安全装置或拼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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