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无牌“电动摩托车”上路被罚500元

来源:福建之窗?海峡都市报      2009/6/16   浏览9837次   

我的电动车行驶在路上,被交警以无牌无证抓了,还按机动车标准罚了500元。”在晋江市区工作的王先生,6月11日致电海都热线通968111说,晋江交警的这一做法不合法。交警回应,王先生骑的是电动摩托车,这么处理没问题。

据悉,6月10日下午,这名王先生骑着电动车,途经晋江市区阳光广场一带时,被值勤的晋江交警二中队民警拦下,理由是无牌无证。取车时,民警说他的车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必须按机动车标准处理。11日,他交了500元罚款后,取回了车。这让王先生感到纳闷,他骑的明明是电动车,怎么成了“机动车”呢?

对此,晋江市交警大队办公室工作人员解释说,电动车分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是助力车;电动摩托车属机动车。根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只要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可认定为轻便摩托车。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也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也就是说,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无脚踏设备,整车重量大于40kg的电动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而属于机动车的范畴。”这位工作人员说,王先生的电动摩托车正是如此,因此民警的处理没有问题。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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