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驾驶人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电动自行车违规载客,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2006年至2007年,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增长了81%,到2008年死亡率竟然增长了222.7%!几乎一年翻一倍,电动自行车已经到了非管不可的地步了!”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广善告诉记者。
据介绍,目前沈阳市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已经突破了40万辆。特别是从今年4月1日起,交管部门在三环内禁行摩托车后,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电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其大量的出现给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带来了十分不良的影响,“在一些重要的街路上,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横穿马路、争道抢行、超速现象十分严重。同时电动自行车本来是代步工具,可有些车主却用来拉客赚钱,严重冲击了客运市场,并且影响公共安全。”
张广善副局长称,由于利益驱使,部分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和法律打擦边球,故意模糊电动自行车的概念,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埋下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乱点、交通事故多发的群体,因此到了必须下猛药、必须规范管理、从严管理的时候了!”
为何整治?电动车事故死亡率翻倍
突下猛药:12条路电动自行车禁行
据了解,《通告》对电动自行车的产、销、行等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禁止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醉酒驾驶、走机动车道、超速行驶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法》和《实施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这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交通法》中有明确规定,即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辆。”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域,《通告》中标出了12条街路为禁行路,“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北陵大街、北京街、青年大街、中华路、中山路、北站路、市府大路、惠工街(惠工广场至市政府广场)、胜利大街(南五马路至北二马路)、兴华街(建设大路以南)、长江街、东顺城街等12条街路通行。违者,将由交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即: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辆。
电动车载客:最高罚两万
《通告》中规定,“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违法载客运营活动。违者,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很多原来的“摩的”司机在失去了摩托车后,利用电动自行车拉客赚钱,这些驾驶人没有经过任何部门的营运审批,也没有经过任何客运从业方面的培训,其私自上路营运,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此外,由于这些营运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无法保障,驾驶人缺乏系统管理和监督,从而乘坐人的交通安全和相关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自8月1日《通告》正式实施后,对这种未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通告”中还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装配业户占道经营。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未经登记注册或营业执照超出核准范围在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执法人员将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生产经营工具,扣押经营商品或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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