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请远离这七种行为

来源:潇湘晨报      2009/8/21   浏览4725次   

法律规定,交通肇事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造成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论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车、自行车,均可能因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5月1日起实施的《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指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退还车辆。违规行

为主要有:

(一)驾驶电动车时速超过二十五公里或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二)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未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距右侧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的;(三)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或者后端超出车身零点三米的;(四)驾驶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或未悬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五)使用伪造、变造或使用其他电动车编号牌的;(六)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的;(七)驾驶电动车搭乘超过十二周岁人员的。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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