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桓台:电动车自燃惹麻烦 投诉站帮忙来维权

来源:鲁中晨报   中国电动车网   2010/1/12   浏览5102次   

2009年9月20日20:00许,桓台县某社区的一栋楼房内突然起火,滚滚浓烟弥漫了整个楼洞,将楼内的居民困在了楼内。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及时赶到,将火扑灭。经小区物业人员检查,大火是由住在该单元三楼的刘某停放在楼内的电动车自燃引起的。经检查,这场火将五个储藏室的木门烧坏,整个楼洞从一楼到五楼的墙壁全部熏黑,一楼的张大爷因惊吓犯了心脏病,住院二十天。
   
第二天一大早,一肚子怨气的刘某就赶到了该社区的消费者投诉站进行投诉。
   
经调查,刘某2009年4月份花2100元从桓台县某商场购买某品牌的电动车一辆。9月20日晚,刘某下班回家后,按照惯例将车熄火后放在了楼洞内,没想到引发了这场火灾。该社区投诉站立即委托鉴定机构对该电动车进行检测鉴定,结论为:电动车自燃是由于电瓶线路短路造成的。最后,经销商和厂家为刘某居住的楼道粉刷了墙面、更换了新的储藏室木门,为刘某换了一台电动车,赔偿刘某和张某28000元。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商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案中,电动车电瓶出现短路导致自燃,说明该电动车存有质量问题,使消费者的人身受到了伤害、财产受到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安全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因为该电动车是因为电瓶短路造成的电动车自燃,应该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可以由厂家直接赔偿,也可以由销售者赔偿后,再向厂家追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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